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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

2014年03月17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四川省卫生厅网站报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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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四川省卫生厅网站报道  四川省卫生厅日前发布了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全文如下:

  各市(州)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爱卫办,科学城卫生局、爱卫办,省爱卫会成员单位:

  2006年1月,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精神,深入推进全省控烟履约工作,保护广大群众身心健康,努力营造清新健康的生活工作环境。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推进全省控烟履约工作

  各级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认识控烟履约工作的重要性,建立控烟履约领导组织和协调机制,主要负责同志担任负责人,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进一步明确控烟履约工作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健全制度,强化措施,制定规划计划,纳入常规工作,充分发挥卫生计生系统在控烟履约工作中的示范带头作用。有力、有效落实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积极推进地方控烟立法和执法工作。

  各爱卫会成员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充分认识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和禁烟场所禁烟、公务活动不吸烟的重要意义,带头开展无烟机关创建活动。推动行业控烟工作深入开展。

  二、健全完善制度,深化无烟卫生计生系统内涵

  各地要按照《无烟卫生计生机构标准》相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加强无烟卫生、人口计生机构内涵建设。各级卫生、人口计生机构要将禁烟工作纳入各单位制度建设,给予必要的人、财、物支持,并落实专兼职人员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吸烟行为;不得在机构内销售和提供烟草制品,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按规定张贴禁烟标识;工作人员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在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参加人员不吸烟、不敬烟、不劝烟;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应建立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将其纳入病历考核标准,为吸烟病人提供戒烟指导和服务;将控烟宣传教育纳入卫生、人口计生人员岗位继续教育的必修课。

  省卫生厅机关和厅直属单位、省人口计生委机关和委直属单位,以及中央驻川医疗卫生机构带头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

  三、强化督导评估,确保卫生计生禁烟落到实处

  各级卫生、人口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控烟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定期不定期对系统内禁烟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通报结果,督导评估记分与地方、单位年终考核挂钩,实行目标管理。对尚未实现全面禁烟的单位,要限期整改;对于个人和单位违反规定的,取消当年各种评优评先资格;对于违反规定在公共场所吸烟的工作人员给予批评教育,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要将创建无烟卫生、人口计生机构工作纳入系统内精神文明建设和评优指标,实行一票否决;纳入卫生、人口计生机构评审、质量控制、执法监督等工作。各级卫生执法监督机构要按照《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加强对公共场所特别是医疗、人口计生机构执行禁烟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严格依法监管,确保禁烟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强控烟宣传,形成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的格局

  控烟履约工作具有广泛的社会性,需要全社会共同支持和参与。各地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要结合节假日、世界无烟日等重大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吸烟有害健康科普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重点宣传《中国吸烟危害健康报告》和控烟健康教育核心信息。宣传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控烟履约工作,在全社会营造主动参与控烟、自觉远离烟草的社会氛围。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切实抓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烟和日常监管。同时,结合本部门实际,制订控烟计划,建立规章制度,积极推进行业控烟。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和公务活动中不吸烟。各级爱卫会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无烟机关、学校、单位创建评选活动,典型示范,以点带面,推动全省控烟履约工作深入发展。

  省卫生厅、省爱卫办拟采取省级督导、交叉督导或第三方暗访等方式,对各地控烟履约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并通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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