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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控烟条例”征意见 无烟日拟停售香烟(图)

2012年03月28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千龙网》报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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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千龙网》报道  “公民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将被处以最高200元罚款。”记者在3月26日召开的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新闻通气会上获悉,《控制吸烟条例(专家建议稿)》已经完成,从即日起开始向公众征求意见。现拟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内全面禁烟,医疗机构和教育机构的室外区域禁止吸烟,风景名胜区、公园、游乐场等室外区域应当划定吸烟区,吸烟区外禁止吸烟。公民在禁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将面临50元至200元的罚款。

  此外,专家稿还建议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当天停止售烟一天。市民即日起至4月30日可通过网络、平信、电话等途径发表意见。 

 

  记者了解到,北京市多年来对于烟草控制工作十分重视,在1996年5月实施了《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得到了社会和北京市民的大力支持,推动控烟工作的开展。但由于该规定已经出台16年,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百姓对于健康的重视,需要进一步完善扩大控烟的范围。去年北京市政府制定的《健康北京“十二五”发展规划》已把控烟工作列入五年规划,提出到2015年底前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全面禁烟的目标,并将《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作为法规预案研究项目。

  19位代表共提“控烟条例” 成首个法规预案研究项目 

  据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主任张引介绍,在2011年1月举行的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应松年等19位北京市人大代表提出了制定《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的法规案,经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决定将该法规案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组织有关方面进行法规预案研究。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也是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第一个法规预案研究项目。”张引解释说,法规预案研究制度是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为适应新形势、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机制进行的新探索,将首都科学发展和百姓迫切需要解决、直接进入立法程序条件不充分的重点难点问题,先由高校、研究机构进行立法前期研究,在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再决定是否进入立法工作程序。 

  2011年3月,控烟条例法规预案研究工作启动。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公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体办公室、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北京市卫生局和北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共同组成项目工作组,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作为课题组开展预案研究工作。去年12月,由应松年教授为负责人的课题组提交了法规预案研究报告和《控制吸烟条例(专家建议稿)》。 

  应松年:立法控烟保护市民健康权 建议稿:个人违例最高罚200元 

  “控烟立法的目的是保护非吸烟者的健康权,吸烟者有吸烟的权利和自由,但不得损害非吸烟者的权利和健康。”北京市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教授应松年在会上表示,控烟面临抽烟人数基数大、烟草文化盛行的两个难题,要建立公共治理模式,一支执法队伍远不能完成任务,需要让公民参与到控制吸烟工作中来。 

  应松年介绍说,建议稿中规定室内公共场所将实现完全禁烟、办公室禁止吸烟、医疗机构和教育机构等室外区域禁止吸烟、公园和风景名胜区等区域需要划定吸烟区、举办大型活动时需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场所的范围。 

  应松年还提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应当为吸烟者的自愿戒烟提供指导和帮助。同时,需要明确法律责任,对经营者和管理者单位不认真在禁烟场所劝阻吸烟、坚持在禁烟场所抽烟的行为,执法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 

  记者在《控制吸烟条例(专家建议稿)》中看到,对于不划定吸烟区、划定吸烟区不合格又拒不改正的经营管理者,条例建议最高将被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公民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也将被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禁烟场所禁设烟草广告 

  今后体育场内或公交车站或将取消烟草广告。控烟条例专家稿对禁烟场所和限烟场所的经营管理者也提出了较为严格的约束,比如不得在禁烟场所或区域放置烟具和附烟草广告的物品,更要设置禁烟检查员,负责劝阻在此吸烟的人,对不听劝阻的可向爱卫会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此外,烟草销售商应在显著位置设“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向未成年人售烟”的明显标志,难以判明是否成年人的要查其身份证。 

  公民有权拒吸二手烟 

  专家稿对公民权利明确,公民在北京市禁烟场所内发现吸烟的,可以要求其立即停止吸烟;可向该场所经营管理者投诉,要求其劝导吸烟者停止吸烟;可向爱卫会或行管部门举报投诉。 

  专家稿鼓励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控烟活动,政府行管部门可采用志愿者服务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行管理。 

  ■部分罚则: 

  公民在禁烟场所吸烟且不听劝阻的,由北京市区爱卫会或相关行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经营管理者应当划定吸烟区而没划的,或者已划定的吸烟区不符合规定的,由北京市区爱卫会或相关行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经营管理者在禁烟场所设置烟具、烟草广告的,由北京市区爱卫会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未设禁烟检查员或者没有及时劝阻吸烟者的,也面临着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马上就访 

  禁烟令以《宪法》为基础 

  “不能因为保护其他人的权利,就限制我吸烟的自由。”在禁烟场所经常能听到烟民的这种“辩驳”。控烟条例起草人之一应松年教授昨天指出,吸烟者的自由和非吸烟者的健康之间发生矛盾,此前从未作出明确的价值判断,吸烟者不但认为自己的吸烟行为并未妨碍他人,反而认为是法律在妨碍吸烟自由。 

  此次草案特别厘清了禁烟的法理基础,《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据此,规定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每一位不吸烟者都有为了保护自己的健康权,在公共场所要求吸烟者不抽烟的权利。 

  ■新闻背景 

  去年初,北京市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应松年等19位人大代表提出制定《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的法规案。控烟条例的预案研究工作由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办牵头,与北京市卫生局和北京市爱卫会组成项目组,委托中国政法大学卫生法研究中心作为课题组开展预案研究工作。据悉,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是专家建议稿,修改后的专家建议稿成为控烟条例的基础性文本,提交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 

  另外,卫生部公布的新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去年5月1日起施行。《细则》第18条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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