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据中国江苏网报道 12月1日,江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正式施行。
在烟草烟雾危害控制上,江苏省在国内首个将烟草烟雾危害控制单独作为爱国卫生立法的一个章节,规定相关部门对(禁)控烟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条例具体规定禁止吸烟场所和控制吸烟场以及吸烟区(室)的划定(设置),规定在公务和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在学校、医院、机关事业单位室内会议室等9类特定场所内吸烟的人处以20-50元处罚;单位未进行劝止的,也将被处以1000至10000元处罚。在每年5月31日“世界无烟日”,提倡烟草制品销售者停止售烟一天,鼓励吸烟者停止吸烟一天。
链接:《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对禁烟场所进行了详细的界定。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室内区域;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室内会议室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等9类特定场所,明确规定禁止吸烟。为增加控烟的力度,条例规定,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任何个人可以劝阻,并可以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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