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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拟立法控烟,相关条例入人大审议

2013年04月26日 来源:《齐鲁晚报》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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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齐鲁晚报》报道  24日,在青岛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市卫生局局长曹勇作了《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的说明。《条例(草案)》提出,学校、医院等八大类场所控烟,禁止在控烟场所设置吸烟室,单位控烟不力,最高罚款达3万。

     

  八类场所拟控烟

  2013年2月底,青岛市法制办发布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通过讨论,形成了提交本次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提出,八大类场所控烟烟。包括学前教育机构、中小学和其他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室内;妇幼保健机构、儿童福利院的室内、外区域及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等各类科教、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此外还有邮政、通信、金融等行业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商场、宾馆、饭店、酒吧等休闲娱乐服务场所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室内区域;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室、等候室、设置在室内的站台;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室内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控烟场所。

  控烟不力,最高罚款3万

  《条例(草案)》提出,控烟场所不得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控烟场所所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烟工作。违反这个条例,将由负责该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在禁烟场所吸烟不听劝阻的,由卫生监督局责令改正,可并处200元的罚款。

  未成年人是控制吸烟工作中的一个特殊群体。《条例(草案)》提出,烟草制品销售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吸烟有害健康”和“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志。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销售者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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