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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控烟令”能否改变公共场所吸烟陋习?

2014年04月08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新华网报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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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新华网报道    4月1日,《长春市防止烟草烟雾危害办法》正式实施满一个月。该办法规定,任何会议、公务活动中不得发放、提供烟草制品和摆放烟具;倡导医生不在患者面前吸烟、教师不在学生面前吸烟、家长不在孩子面前吸烟。然而,这部地方“控烟令”,并没有改变部分市民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陋习。

    大幅提高烟草税势在必行

    目前,我国控烟包括在公共场合禁烟、宣传戒烟知识技能等,都属于“非价格手段”,主要由各级卫生部门执行。国际上通用的主要戒烟手段,则是通过提高烟草税率和价格,降低烟草业的利润和吸烟者的购买欲望。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烟草零售价格的70%应该来自消费税,而中国则仅占约40%.

    杨杰表示,除了采取警示图案,增加对烟草零售阶段的消费税、提高香烟价格,也是减少吸烟者的好办法。

    “控烟界普遍认为,提高烟草税是减少烟草使用和挽救生命行之有效的方法。”国际防痨和肺部疾病联合会高级项目官员甘泉博士说,“根据国际经验,要想推动控烟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使烟民数量得以明显下降,政府应该选择大幅提高烟草税同步提高零售价,实现税价联动。”

    世界卫生组织研究显示,香烟价格每增长10%,可降低整体卷烟消费数量的4%和青少年吸烟数量的7%。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于2009年5月发布了《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调整后,甲类卷烟税率提高到56%,乙类卷烟税率提高至36%。但是,控烟界认为,2009年的烟草税率调整对于减少烟民数量没有起到多大的作用。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副主任姜垣在对我国6城市2007—2010年卷烟价格及其对吸烟行为的影响研究也显示,2009年的烟草税调整并没有使我国卷烟零售平均价水平发生明显变化,卷烟消费税调整未引起零售价格的上升,消费税的调整没有影响吸烟者的行为。

    推进全国性控烟立法时机已经成熟

    专家认为,中央发布《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后,各级党政机关都应当加快建立长效监督机制,进一步细化要求,将控烟工作落到实处,控烟立法将是有效之举。同时,一系列的地方控烟立法正“倒逼”国家层面控烟立法的加速。

    北京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吴益群说,长春市的控烟办法明确了禁止吸烟或者携带点燃的卷烟、雪茄、烟斗的公共场所,控烟不仅仅局限于市区,基本上和《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要求最相吻合。

    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发布的最新报告显示,公共场所禁烟的地方立法正在加速。继上海、杭州、广州等之后,2012年,哈尔滨、天津等完成了公共场所控烟立法。2013年,又有鞍山、青岛、兰州、深圳等相继制定或出台法规或政令。

    杨杰等专家认为,目前,在各地探索控烟立法的基础上,我国全国性禁止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的立法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尽快起草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争取通过全国人大立法控制烟草危害,这样才能够更加有力推动我国控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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