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据健康网消息,被称为“史上最严厉的控烟法规”的《哈尔滨市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31日“世界无烟日”这一天正式施行。事实上,这部崭新的地方性法规说新也不新了,早在2011年5月份就已经在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上制定并通过了,同年8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于9月5日正式公布。而法规的生效日期定在2012年的“世界无烟日”这天,相信公众一定感受到了哈尔滨市对禁烟工作重视和防治“二手烟”危害的决心。
然而,是不是这部“严厉”法规生效后就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对此,公众还颇有些疑问。先不论在当前中国的社会有没有禁烟法规生根发芽的土壤,单就这部法规来说,就有很多值得商榷之处。笔者将其一一列出,权当抛砖引玉,供大家探讨。
其一,立法的行政区域范围不够广泛。《条例》开宗明义地规定了“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内防止二手烟草烟雾危害”,那么郊县呢?乡村呢?就不适用了吗?或许有的朋友说了,《条例》第二十七条不是说了“县(市)防止二手烟危害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吗?其实不然,按照《立法》的规定,《条例》属于市级的地方性法规,从级别上来讲,法律的效力是比较低的。而即便这样,《条例》还未将广大农村地区的禁二手烟工作纳入其中,只是轻描淡写地说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整个《条例》说的基本上都是市区里的事,有很多的实际情况都不能与乡村的实际情况衔接。我们可以预料,到了县(市)尤其是乡村一级,肯定还会有相关的实施细则、办法之类的规范性文件,但其法律效力必然会被进一步削弱,就更谈不上威慑力了。
其二,具体操作的细节语焉不详。《条例》中只是规定了相关部门在禁“二手烟”工作方面的职责,但是并没有规定设立专门机构,派驻专门人员,解决办公经费,购置执法装备等方面的细节。试想一下,机构、人员、经费、装备等执法的核心要素得不到很好的解决,执法的效率可想而知。到时候“有关部门”要么敷衍塞责,要么互相扯皮、推诿,很容易出现“谁都管”变成“谁都不管”的局面。此外,更加让人担忧的是,即便解决了上述核心要素,如果没有长效的机制,不是长抓不懈,只是派几个人去某某场所蹲守几天,或者一年搞一次什么“专项行动”、“集中整治”等“运动式”的执法,那会使情况更糟。
其三,经营者容易与吸烟者达成“默契”,逃避执法和监管。众所周知,对于很多的娱乐场所、旅店、餐馆来说,本来经营的压力就已经接近临界点,税收负担较为沉重,人力成本居高不下,资金周转捉襟见肘,银行贷款举步维艰,再加上一些地区历来就有“赊帐”的陋习,经营者赚点钱也是很困难的。如果你再不让顾客吸烟,生意就会更加冷清,甚至在酒店、娱乐场所还有因劝阻吸烟引发治安案件甚至是刑事案件的风险。更重要的是,如果经营者无力劝阻吸烟行为,还要被处以最高三万元的高额罚款,这对于经营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从某种角度来说,《条例》并没有兼顾到经营者的权益,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其四,《条例》中规定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条例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或者区域的二手烟残余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的数据予以公开”。而据笔者所了解到的情况,我国目前还没有任何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对二手烟残余情况进行界定,如果不是看到了《条例》,笔者甚至都没有听说过这个专有名词。这也就意味着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有很大自由裁量空间的。说你合格你就合格,说你不合格你就不合格,如果不对这部分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其结果很可能是“交钱就合格”,“不交钱就不合格”,那我们还制定《条例》干嘛?因此,政府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杜绝执法和监管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权力寻租甚至是贪污腐败问题。
其五,也是大家最为关心的问题,就是罚款的去向和使用情况究竟如何?是不是用在了禁烟、控烟工作上?有没有被挪用、转移、挤占的情况发生?而这些问题在《条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也是《条例》中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其实要解决这个问题,说起来很简单,对罚款的明细、流向、使用情况等信息登记造册,定期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真正使法规的每一条规定都散发着禁烟的芳香,还社会一片洁净的天空。
虽然这部《条例》中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虽然一部《条例》的出台并不能在短时间内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禁烟、控烟任重道远,从根本上说,并不是一部或几部法律法规就能完成的,更主要的还是要依靠全体公民禁烟思想意识水平的提高。但哈尔滨市毕竟还是本着敢为天下先的勇气和魄力,为我们树立了一个在禁烟、控烟方面负责任的政府的形象。我们要为这部法规的出台击节叫好,因为它不仅仅是一部法规,更是消除二手烟危害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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