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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烟草属专卖制品,违者必究!

2023年09月26日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作者:陵川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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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槌敲响的声音,一起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案件当庭宣判审理终结。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被判处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获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均并处罚金,同时收缴犯罪所得。

案情简介

2022年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到陵川县各乡镇、壶关县、高平市等地的门市部,以每条90元至530元不等的价格收购多个品牌的卷烟,加价非法销售至陵川县城多个店铺,从中获取差价非法获取利益20000元。2023年1月9日被陵川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查获,当场扣押收购33个品牌卷烟共392条。经侦查机关取证核查,杨某某非法倒卖烟卷烟制品数额达40万元。此间,被告人孙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烟草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从杨某某手中以每条60元至60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多个品牌的卷烟,通过自己经营的“玉锋批零部”加价对外销售,非法售卖烟卷烟制品数额达19万元,获取差价利益1万元。公安侦查期间,杨某某、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

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规,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杨某某、孙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全部犯罪所得,可从轻减轻处罚。扣押在案的卷烟制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综合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查扣卷烟制品,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杨某某犯罪所得20000元、孙某某犯罪所得1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非法买卖烟草专卖制品,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国家对烟草制品实行专卖管理,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禁止非法买卖烟草专卖品。经营烟草制品须取得烟草经营许可证。未取得资格从事烟草经营,将受到相应的行政或刑事处罚。非法买卖烟草专卖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杨某某、孙某某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综合犯罪事实情节依法作出判决,既是对被告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也是对铤而走险、有相类似行为的警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位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一)项,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多的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一)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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