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溧水区零售户金先生问:我在某通信公司办理移动套餐业务,该公司赠送给我1台微波炉。后来,微波炉在使用中爆炸,导致我手臂受伤。为此,我向该公司索赔。谁知,该公司回复说,微波炉并非其销售的产品,不构成销售行为,不能将其视为销售者,因此其不承担产品责任,让我向生产者索赔。请问,我应该如何维权?
溧水区局工作人员路进答:微波炉虽然是赠与物,但其本质上并非无偿,而是一种销售手段,即必须办理移动套餐,因而仍属于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该公司应被视为销售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由此可知,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因此,金先生有权向该通讯公司索赔。
廉心清风 筑未来沐黔烟 贵州烟草商业廉洁文化建设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