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老周和老李两人合伙开了一家超市,申请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2年年初,两人的好友老王见超市生意红火,也想加入合伙经营。三人经过商议后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了各自的出资份额和收益分配等。这时,他们是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还是需要重新申领许可证呢?
【分析】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合伙人的增加,使得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主体发生了变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要重新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注册。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拟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受理机关提出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向受理机关重新提出新办申请:(一)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证人改变经营地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除外);(二)经营主体发生变化;(三)发生《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以及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持证人应当及时提出变更申请。
本案中,合伙人由两人变更为三人,其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主体发生了变动,改变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主体,不属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法定变更类型,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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