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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两烟贩违法贩运卷烟

      烟草在线据恩施新闻网报道 11月29日,咸丰县人民法院对湖南田某、陈某非法经营卷烟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田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1年零4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两被告所经营的1170条卷烟没收、价款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田某、陈某2012年10月7日将收购的利群、南京、玉溪、苏烟、黄山等卷烟1170条,在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借用他人车辆从湖南龙山运到咸丰,然后利用咸丰开往上海的客车运往上海销售,在途经咸丰县忠堡镇构皮岭木材检查站时被查获。经湖北省烟草专卖局鉴定,该批卷烟价值15万元。   法院认定,被告人田某、陈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经烟草行政部门许可、未办理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情况下经营烟草制
  • “海归”非法网售烟草

    烟草在线据《文汇报》报道  “海归”建筑设计师王某在留学期间爱上搜集烟斗,回国后通过在海外代购方式非法获取大量雪茄、烟丝,并以销售烟斗为掩护在某网站开设网店销售雪茄、烟丝等,一年间业务经营额竟高达137万余元。日前,他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并处罚金5万元。   去年8月,上海警方接到举报称,某贸易公司在未获得烟草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网上大肆销售进口雪茄和烟丝等烟草制品。警方从网站上看该网店仅是销售烟斗等。但当询问其是否有烟丝出售时,客服立即表示他们不但有,而且都是进口的“大牌”烟丝,还有进口名品雪茄出售。掌握了该公司的犯罪事实后,警方将公司负责人王某抓获。据王某交代,他所销售的烟草制品均是以个人名义在德国、
  • 倒卖卷烟2900条 一年罚两万

    在没有烟草专卖许可证及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张某两次从湖北买烟运到河南贩卖牟利。10月17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扣卷烟予以没收。
  • “9•13”非法经营案件主犯(图)

    近日,江苏省如皋市2014年“9·13”网络案件主犯杨某、单某、田某三名主犯在如皋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刑事判决。
  • 江苏睢宁县局“9·26”非法经营卷烟案主犯

    近日,从江苏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获悉,睢宁县局“9·26”非法经营案主犯付某某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万元。 
  • 河北邯郸三男子无证销售90余万卷烟

    记者从河北省邯郸大名县法院获悉,2014年,该县法院共审结判处13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等相关案件,涉案人员据其情节分别判刑并处罚金等。其中,近日,该县法院审结被告人郭某甲、杨某、郭某乙非法经营罪一案,涉案数额达90余万元,非法经营卷烟八千余条。
  • 四名广东籍青年合谋销售4千条假烟谋利55万

      烟草在线据法制网报道    四名广东籍“80”后青年,为谋取暴利,非法购进多种伪劣卷烟4100条,在海南省儋州市销售3800多条谋利55万。记者获悉,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对四人判处7年6个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分处罚金40万至28万元不等。   经查,邱海龙、王再阳、邱海喜和邱海锡等四人,均为广东省陆丰市人,且都是“80”后,仅有小学学历的无业青年。2011年4月份开始,邱海龙从广东等地向林培勇(在逃,另案处理)购进芙蓉王、黄鹤楼牌等多种伪劣卷烟。都由林培勇将伪劣卷烟托运到儋州市汽车总站后,然后邱海龙或者王再阳前往车站领取回来,存放在租住的儋州市那大镇一出租房内,截止2012年底案发共4100多条。然后,由王再阳、邱海喜、邱海锡、王志锋(未达到
  • 非法收购香烟813条 男子5年

    男子在零售摊点非法收购香烟,在运货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日前,平南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全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涉案的卷烟813条,由平南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处理。
  • 受雇运输假烟 司机半年

      烟草在线据《长江商报》报道  为赚几百元运费,面包车司机帮人托运假烟,提货时被执法人员逮个正着。近日,司机黄某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刑6个月,罚款2万元。   36岁的黄某没有固定职业,几年前买了一辆长安面包车专门跑运输。今年1月10日下午3时,他受一名雇主之托,驾车到硚口古田四路某物流公司托运一批货物。   提货时,黄某发现这批货全部是未经拆封的中高档香烟,约10个品种共372条。想到数百元的托运费,他未经犹豫,签字后便将香烟全部搬上车。不料刚发动车准备离开时,接到举报的民警和烟草稽查人员及时赶到,将无经营烟草专卖资格的黄某逮个正着。   经鉴定,372条卷烟全部是假冒伪劣卷烟,共价值12.9万元。尽管黄某百般抵赖,在价值十余万元的假烟面前,他最终不
  • 广西梧州“11•23”制假案罪犯

      烟草在线梧州消息  近日,广西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依法对2010年度梧州市烟草专卖局会同公安部门破获的“11•23”制售假冒卷烟标识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黎某、程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70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265万元;被告人谢某、魏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60万元;被告人蔡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37.59万元。   2010年11月23日,广西梧州市烟草专卖局会同公安部门在梧州市一工业园区内成功捣毁一个非法制造假冒卷烟标识窝点,抓获涉案人员29人,现场查获大型高端进口彩印机1台,其他制假设备21台,查获15个品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