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烟草专卖局作为行政执法单位的一种,执法守法是其工作的重要内容。法制现代化进程中,烟草专卖局应该优化执法过程,加强司法文书的精确程度。
司法文书是指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各个环节、步骤上形成与使用的专用文书。司法文书作为书面依据和凭证,代表国家意志,适用法律,保障社会秩序。烟草专卖局在执法过程中也会涉及到立案报告、勘验等司法文书的书写。执法相关文书的正确书写才能体现出行政执法的合法化水平。
在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中,在其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处理案件相应的司法文书中,经常会出现“我局”字样,行政执法的相关文书里面也会用到“我局”二字。“我局”二字是口语,不宜在行政处罚等相关文书书面化用语中使用。
烟草专卖局作为行政执法单位,在行政执法时行政执法文书必须使用书面用语,执法过程不能使用当地方言。行政处罚文书发布之后公开面向全社会所有人,其中的用语必须是标准普通话,不能用口语方言形成案件处理的不合法。
烟草专卖局在行政执法时应该做到以下几方面去完善司法文书的应用:
1、司法文书具有统一、固定的行文格式,反映参与人的身份事项、案由,案件的事实、证据、理由、结论,审理方式和人员基本内容,保证司法文书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2、司法文书的内容包括叙事、举证、说理和结论等,符合哲理、事理、法理、文理四者统一的原则;
3、司法文书的结构相对固定,标题明确,正文按照事实、理由、结论的顺序排列;
4、司法文书的书写要求字句正确、标点正确、数字正确,同时具有实事求是、准确精练、逻辑严密的语体风格。
综上而言,行政执法案卷中的司法文书必须使用书面语、普通话,不能因方言等情况造成文书意义分歧。行政执法人员在操作完成行政执法各项任务时应遵守法律程序,拒绝因为文书的错误书写造成案件处理的不合法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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