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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问题不能拖出大毛病

2017年01月19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仲天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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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自2015年5月10日起提高卷烟消费税政策开始实施,这是自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以来,第四次提高烟产品消费税。烟草提税起到了控制烟草做减法的作用,但是有一种商品叫做“电子烟”却不在提税溢价的行列之内,它有可能在此期间迅速发展成为香烟替代品,超出提税控烟的范围。“电子烟”从2005年发展至今,目前国家没有出台相关法律来对“电子烟”进行管控,“电子烟”销售行为甚嚣尘上堂而皇之的出现在实体店和电子商务网站。各相关部门应高度关注“电子烟”动向,不能让烟草专卖制度下的小问题拖出大毛病。笔者将在这里和大家共同了解一下“电子烟”,并表达相应的观点和看法。

  一、“电子香烟”的基本特点

  “电子烟”产业市场混乱,网络商店中充斥着大量假冒产品,就连销量好的一些产品资质也不达标。“电子烟”不燃烧口味始终不能和香烟一样,作为“新型卷烟”主打功效“有助于戒烟”所以迅速打动了一些消费人群。如果公众稍不留意,就会误导认为使用“电子烟”有助于减少烟瘾、有助于戒烟。目前国内对“电子烟”还缺乏有效监管,商家对“电子烟”有夸大宣传,认为“电子烟”是药品能够清肺毒。“电子烟”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传统香烟,但其是否真有戒烟功能不得而知。

  “电子烟”在网上销售火爆,使用“电子烟”的人不在少数。“电子烟”是将尼古丁等变成蒸气后让用户吸食的一种吸烟工具。“电子烟”不燃烧生成烟雾,没有固体颗粒,没有焦油,目前尚未有科学研究证明电子烟能达到戒烟目的。作为尼古丁的产生利用机器,尼古丁作为当下卷烟的有害成为,笔者认为在烟草提税的今天,对“电子烟”应该提高警惕认识,以防其给国内烟草市场以及烟草专卖制度造成危害。“电子烟”不应是烟草专卖品的例外,更不能逃出国家控烟范围之列。

  二、科学性研究“电子烟”关注其发展动向

  (一)“电子烟”的危害性依然存在

  我国权威科学机构还没有对电子烟进行科学的研究,人们很难知道“电子烟”的真实危害性。“电子烟”很陌生,人们很难对其作用和危害产生认识。“电子烟”的生产商家吹嘘电子烟的“戒烟效果”,务必会使国内卷烟销售市场形成混乱。烟草行业更要关注认识电子烟以及与烟有关的各种新事物,这样才能稳定烟草市场,坚持烟草专卖制度,有意识去保护国家公民的吸烟安全性,为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目前烟草商场上“电子烟”尽管披上了“戒烟神器”的外衣,但其拥有传统卷烟的特征,一些权威科学机构研究清楚“电子烟”确实有一定的危害性。目前一些各国为了限制“电子烟”危害性,对“电子烟”有了相应的管控制度。我国烟草专卖局及法制机构有关部门对电子烟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如果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去限制“电子烟”,“电子烟”会被不切实际的宣传、蛊惑公众,以至“电子烟”会在烟草市场上异军突起造成烟草行业的莫大损失。

  (二)“电子烟”不应当是一般商品

  当下一般商品,可以打出广告等宣传手段,不像传统卷烟一样受到规范限制。相关法规规范没有明确指出,将“电子烟”作为传统卷烟一样受到《广告法》制约。“电子烟”作为戒烟手段在推广,在公共场所等各种场合都可以使用电子烟。“电子烟”是通过雾化等手段将尼古丁等变成蒸气后让用户吸食的一种吸烟工具,与一般卷烟有害身体健康没有什么差别。人们会减少吸食传统卷烟,依然会加剧对尼古丁的依赖,“电子烟”戒烟效果只是不吸食传统卷烟,如此戒烟只不过是“换汤不换药”。

  “电子烟”不是真正的“戒烟神器”,其宣传的戒烟作用未有权威认证,“电子烟” 走俏市场只是其能满足吸烟者对卷烟的需求程度,并不是戒烟导致了电子烟热销。面对“电子烟”“戒烟神器”众口铄金的说法,只有将“电子烟”划定为烟草专卖品才能符合控制卷烟做减法的要求。“电子烟”不是一般商品,国家要出台相应政策,将“电子烟”纳入烟草行列,对其实行专卖制度。

  综上而言,对待“电子烟”,小问题不能拖出大毛病,不能等待风险的发生,并且直到风险发生完毕而没有防范控制措施,之后对风险带来的危害却毫无关注,甚至逐渐忘记。“电子烟”有可能成为传统卷烟的替代品,但是 “电子烟”不在烟草专卖制度管控范围之内,坚持烟草专卖制度应当研究出方式方法去控制“电子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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