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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携带烟草制品需要设限

2013年02月21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毛茂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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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最近,媒体上有关携带50条烟草制品上限的报道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到底要不要设定此上限,笔者认为对携带烟草制品设定上限在符合法治精神,依法依规的前提下是有必要的。

  目前实行专卖专营的行业只有烟草和盐业两个行业,而烟草的专卖制度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这样的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确定性。对烟草实行专卖管理,就是对烟草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品等环节实行垄断经营,专卖专营。专卖相对于市场自由竞争而言,就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因此,不能以正常市场经营的角度来看待烟草专卖制度下的烟草市场经营行为。比如,如果是零售大部分一般的商品,只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就可以,而要零售经营烟草专卖品,则需要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般的商品进货,只要是从合法生产的厂商进货,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就可以,可以货比三家,而烟草专卖品只能从烟草公司进货,而且只能从指定区域的烟草公司购进,否则就是违法,烟草局就要查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不了解烟草专卖制度,乍一看,这种现象都不太符合常理,但对烟草实行专卖管理,这些又是合法的,有法律作为保障的。同理,对个人携带烟草制品规定上限,也是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重要手段,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公民携带烟草制品的需求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但以把规定公民携带上限看作是对公民权利的非法夺取是错误的。

  同时,对个人携带烟草专卖品规定上限,是有法律依据的。《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国家烟草专卖局虽然不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但作为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要求,规定异地携带烟草制品的限量,并非无法律依据。在有关报道中,那些法律专家对《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只字未提,实在是令人遗憾。说烟草局无权制定限量规定,只能由法律来规定的说法是片面的。

  当然,对携带烟草制品作出限量规定限制了公民的权利,对公民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因此,如何出台限量规定则需要科学论证、依法进行。

  一是要明白限量规定的定位。由于国家烟草专卖局只是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不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或者直属机构,不能制定规章,如以自己的名义制定限量规定,那只能算是规范性文件。虽是规范性文件,但是对公民也是有约束力的。

  二是认真做好限量规定制定的前期调研、听证。对携带烟草制品限量作出规定,涉及面广,即有各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管理需要,也有有关部门管理的需要,更影响到每一位消费者的实质需要。因此,设定的限量多大才合适,以何种方式设限,都要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确保设限规定的科学、有可操作性。必要时要举行听证,确保公民参与的权利。

  三是及时将设限规定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让公众知晓。如果说50条设限规定有五大硬伤的话,那么作为内部文件而未向社会公开,却对广大公民具有约束,这是最大的硬伤。因此,设限规定出台后,应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开,让广大公民知晓,知法才能不犯法。

  四是正确面对舆论,加强宣传。既要主动地接受舆论的监督,也要正确面对问题。对合理的地方要虚心接受,有则改之,无则加勉,认真整改,对不合理的地方要积极应对,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加大对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让社会理解和支持烟草专卖管理。

  通过此次事件,也让我们认识到烟草行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性,在开展专卖管理时,要有法制意识,所出台的政策既要有利于专卖管理的需要,也要符合法治精神,经得起社会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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