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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我的权益我做主

2014年03月19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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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5”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在这特殊日子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更是让这个日子更加明亮璀璨,让消费者们更能举起维权的武器,显示消费者强大的维权正能量。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后,七大亮点的新鲜出炉,作为消费者的我们,合法权益得到更加完整的保护,维权信心得到更加精心的呵护。让我们一起看看究竟是什么消费维权亮点让我们能够依法明明白白消费,清清楚楚维权,让经营者们更加诚实守信、规范经营、勇于担当呢?

  亮点一:是赋予消费者的“反悔权”。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亮点二:是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亮点三:是消费者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亮点四:是遇消费欺诈获三倍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亮点五:是网交平台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在新《消法》当中,提出了对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的先行赔付制度,消费者如果在网络上购物,商品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直接找网络交易平台交涉,而网交平台需要先行赔付。亮点六:是虚假广告代言者负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亮点七:是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强行交易。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格或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以上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七大亮点,让我们更加坚信,新《消法》的出台提升了消费者权利意识,增强了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因此,让我们一起掌握好法律的武器,维护我们的合理利益,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同时,真正实现我的权益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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