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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or防卫过当?

也谈老师驾车撞劫匪事件
2012年02月10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赵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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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节刚过,一则消息如同重磅炸弹般出现在各大报纸、网站:老师驾车撞劫匪造成一死两伤。网民们纷纷对此事件做出了评论,几乎是一边倒地支持“见义勇为”的张老师,而张老师所在学校的校长也声称一定会对张老师进行嘉奖并提供法律援助。

  这一事件经媒体报道和微博转发后,引发了网友们的争议。有网友认为,三贼仅抢劫一部手机,罪不至死,张老师的行为略显鲁莽,应属过失伤人。这一质疑引发大量网友的“反击”,“相信一旦定张老师罪,世间再无英雄,犯罪成本低代价少,竟还受法律保护,请问法律是为了什么?”

  从整个事件目前的状况来看,张老师的本意的好的,他看到三个“歹徒”与“女事主”在进行“搏斗”,于是“相当然”地认为发生了劫案,于是便驾车撞向了劫匪,于是就有了此次事件的发生。但张老师明显忽略了一个最重要的问题:他只是一名优秀的体育教师,并非一名优秀的刑警,他的所做所为只能发球主观愿望良好,结果糟糕,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好心办错事”。而且他的行为已经明显超出了正当防卫的范畴,因为我国的法律规定,正当防卫是指“对于现实不法之侵害,为防卫自己或他人之权力所为之行为”,而在本次事件之中,所谓的“不法侵害”已经发生,张老师只不过是在犯罪嫌疑人逃跑时将其撞成一死两伤,无论从哪一方面来讲,都不能算是正当防卫,更谈不防卫过当,而应该按一种故意伤害致死案件来处理,或者还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因为是他开着车把犯罪嫌疑人给撞死,能把犯罪嫌疑人撞死,也就可能撞死无辜路人,也就可能撞到其他的车辆造成更大的伤亡。只不过受害者本身也是犯罪嫌疑人,这也就构成了本案件的特殊性,于是使得张老师占据了道德上的至高点,于是他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就有了得以开脱的理由。

  我们不否认犯罪嫌疑人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我们不否认张老师有见义勇为的初衷,但任何犯罪嫌疑人在审判之前都是无罪的,捉拿犯罪嫌疑人是公安机关的事,公民能做的只是协助公安机关。但张老师却并不清楚这一点,于是他便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惩恶扬善”,是“伸张正义”,颇有“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意味。而据新华社记者查阅相关的资料后得知,张老师平素还真是一位经常见义勇为的公民,这已经远远不是第一次见义勇为了,他的事迹可以用数不胜数来形容,这一点的确是我们需要向张老师致敬的。但是不管你之前做了多少好事、善事,也不能抵消自己应该承担而且也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该校的校长则表现得相当“义气”,颇有些“大哥”的范儿,不但派人进行了安慰,而且承诺一定要给予奖励。笔者个人倒认为这样的“见义勇为”并不值得宣传和推广,因为它本身是一种“以暴制暴”的方法,只适用于法制相对不健全的封建社会,这种事件在一个国家出现得越多,越说明这个国家的法治不完善、不健全。我们不能以干的可能是正确的事,就容忍不择手段的行为,程序正义永远比结果正义更重要。

  相当多的网民认为,张老师的行为可以极大地震慑犯罪,甚至认为“如果没有张老师的见义勇为,社会治安会坏到很严重的地步”的观点也不在少数,这种观点更是缺乏依据。美国的警察学家们曾做过一个试验,选择三个犯罪率相差无几的不同的街区,第一个街区不安排警察巡逻,第二个街区正常巡逻,第三个街区按正常巡逻频率的三倍去巡逻,结果发现,这三个街区的犯罪率几乎一样,并没有因为不巡逻而升高,也没有因为频繁巡逻而下降。由此可见,说张老师的行为震慑犯罪的说法显然是不成立的。社会治安从来不是某个人的见义勇为就可以维持的,否则还要警察做什么呢?

  当然也有少部分人提出了“犯罪嫌疑人只抢了一部手机,罪不致死”,认为张老师的做法明显失当。我们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在本案中实施了哪些犯罪就主观地认为他们应不应该死,谁知道他们是不是累犯?谁知道他们是不是杀人潜逃?在一瞬间发生的事情,很难用常识来判断他是不是该死。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即便犯罪嫌疑人该死,也不能由张老师来给他们执行死刑,尤其是用这种色有可能危害到其他路人的安全的手段,更是不应该的。

  事发不久,“中国广州发布”官方微博对此事件发起了投票,记者看到,截至昨晚7时20分左右,已有近200名网友参加投票,其中58%的网友赞成张老师的行为是见义勇为,值得赞扬;37%的网友认为其行为得当,方式欠妥;仅有2%的网友认为其行为不当,按罪当罚。从这个投票中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制建设还需要加强,因为我国公民的法制观念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正如温家宝总理说的那样,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要光提我们市场经济不发达,还要提我们民主政治体制不够完善。法治作为民主政治体制的一个十分重要的一环,要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真的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很需要我们做长期持久的努力,我们的公民也应该多学习一些法律知识,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法制社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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