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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中国的烟草专卖政策

2013年12月19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网络编辑整理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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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外国烟草制品大量输入和国际烟草托拉斯的垄断,引起了清廷和社会的重视。宣统元年(1909年),清廷为抵制“利权外漏”,准备筹备中国烟草公司,酝酿烟草专卖制度。就此,清廷度支部大臣专门咨询了开办过卷烟厂的邮传部大臣盛宣怀。盛宣怀在回信中,就世界各国的专卖事例,阐述了实行烟草专卖、增加税收的设想。虽然这次专卖筹划未能实施,却为民国时期实行烟酒公卖奠定了基础。

  民国之初,北洋政府财政陷于困境。为摆脱困境,北洋政府着手整顿旧税,创立新税,筹划烟草专卖。1912年5月,财政总长熊希龄提出改良税制,筹划盐烟专卖的施政方针。1913年,熊希龄继任国务总理以后,又进一步倡导增设烟税,实行烟酒专卖,此间曾派员赴日本考察。1914年,开征了烟酒牌照税,为实行专卖奠定了基础。1915年5月,“为整顿全国烟酒,规定公卖办法”,实行了官督商销的公卖政策,设立全国烟酒公卖总局和各省公卖局及公卖栈。这一制度在中国实行了20多年。其间,浙江与福建两省一度实行地区性的卷烟公卖政策。抗日战争爆发后,国民政府鉴于财政匮乏,于1942年3月,在国民党五届八中全会上通过了筹备消费品专卖案,之后不久成立烟类专卖局,公布《战时烟类专卖暂行条例》,对烟类开征专卖利益。此条例起初先在川康、鄂西、河南实行,随后在后方14个省(区)推广。1945年1月,停办烟类专卖,回归统税。抗日战争胜利前夕,国民政府为了增加税收,停办专卖,裁撤专卖机构,于1945年4月17日正式废止《战时烟类专卖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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