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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登记保存“四性”原则

2012年09月26日 来源:烟草在线专稿 作者:谭少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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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烟草行政机关先行登记保存是指对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登记并保存证据,就是一线稽查人员所说的暂扣违法违规卷烟及销售账单、凭证等具体执法行为。《行政处罚法》中第三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行政机关在案件调查或者在进行检查时,就《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证据收集过程中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也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就如何符合相应的程序采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笔者认为应该遵循四个“性”:

  一,先行登记保存应具有“法定性”;

  根据《行政处罚法》、《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烟草行政主管机关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应该履行以下程序:1,经烟草主管负责人批准;2,必须由两名以上烟草专卖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人员执法证或检查证;4,通知当事人到场;5,当场清点相关证据和违法事实,工整填写先行保存证据通知书,并履行确认和送达手续;6,制作现场笔录,并由行政相对人和两名执法人员署名和签章,当事人拒绝的,须在笔录中注明;7,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或申辩意见,且记录在案。当然,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自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鉴于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时限短,当事人可通过多种途径即时提出复议申请。

  二,先行登记保存应具有“特定性”;

  先行登记保存最显著的特点就在于违法证据的即时保全,但也存在着很大程度的局限性,其只有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两种情况下才可以采用,且登记保存的证据必须是与违法行为相关联的证据,并不能扩大使用。当然,现场处罚简易程序中获得的证据不适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其实,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虽然对行政相对人的涉案卷烟有一定程度的控制力,但是和行政强制措施(比如查封、扣押等)的效力相比,还是很弱,而且还缺乏后期法律保障,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期间,如出现证据损毁、转移时,没有任何惩戒性规定,也无法有效追究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甚至还影响到执法机关的执法效率和权威。因此,烟草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的过程中应该慎重应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三,先行登记保存应具有“时效性”;

  由于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期限只有7日,烟草行政主管机关应注意以下问题:1,现有法律没有设置先行登记保存的延期规定,所以在7日内应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摄、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2,需要鉴定的,应通知当事人并由当事人现场签字予以送交卷烟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当然参照相关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期间不包括技术鉴定期间;3,违法事实成立,应该予以没收的,应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4,当事人处理过涉案卷烟,并主动上缴罚没款的,该返还的应第一时间内予以返还。

  四,先行登记保存应具有“准确性”;

  先行登记保存的重要环节在于证据和涉案物品的妥善保全,因此,落实好保存的安全地点和专人保管责任人是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得以顺利实施的关键所在。

  在一般情况下,烟草主管执法机关以执法现场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和涉案物品为主要保管内容,并予以一式三份,一份存档,一份交由当事人留存,另一份处理凭证。第二份是行政相对人自行保管,并由其作出书面承诺,确保该单据的完整;在涉案物品上,烟草主管机关应充分发扬人文关怀,对于真品卷烟在做好妥善放置的基础上应注意防潮防霉防损防耗防盗,但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做先行登记保存,都必须确保证据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客观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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