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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就能销售烟丝吗?

2016年05月03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张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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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2016年4月7日,山东宁阳县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对堽城镇持证户李某例行检查时,在其店内发现一包约25公斤重的烟丝,经过现场对其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涉案物品、场所进行调查取证,询问得知该包烟丝是从外地邮寄来进行销售的,执法人员按照程序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经鉴定该批烟丝为名晾晒烟目录中的烟丝,宁阳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对其进行了处罚。 

  本案中李某存在三个违法行为,一是无证经营的行为。二是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三是无证运输的行为。 

  首先,《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李某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核准的经营范围仅限卷烟、雪茄烟,并没有烟丝这一类别,虽然取得了卷烟、雪茄烟的零售权但销售烟丝的行为是未经许可的违法行为,实际上李某在其店内经营烟丝的行为就是无证经营的行为。 

  其次,《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是指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未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而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李某销售的烟丝非合法生产企业产出的烟草专卖品,所以李某的行为又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再次,国家烟草专卖局、邮电部《关于恢复烟草及其制品邮寄业务的通知》中规定:“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邮寄烟叶、烟丝每件以五公斤为限(二者合寄不得超过十公斤)。”根据《实施条例》规定超过限量的按照无证运输处理。李某从外地邮寄烟丝的行为又构成无证运输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该案如果按照无证经营的行为就要将案件移交给工商部门,根据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就不能对其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但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作其他处罚。如果不移交工商部门处理,就要对无证运输的行为、销售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罚,为了销售而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属于牵连关系应该择一重处罚,按照这一原则应该以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定性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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