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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小偷要理性 粘贴照片属侵权

2015年10月14日 来源:烟草在线 作者:张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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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专稿  最近,在网络山看到这样一则新闻:陕西西安一家文体店在其经营场所,张贴“不欢迎这个顾客进店”的视频截图,引起诸多顾客围观。据店员介绍:视频截图中的那位老妇女曾在商店偷过东西,但没有被现场发现。为了防止她再次入店偷窃,老板才想出这个办法。

  我觉得,这种办法虽有创意,但不可取。我国《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虽然上面那位店主的做法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但肖像权与姓名权一样,具有专有权,对于自己肖像的占有、使用和处分,只能归公民本人所有,未经本人同意,他人不得享有。侵犯肖像权的行为,不在于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而在于不尊重公民对其肖像的专有权。因此,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将公民肖像予以复制、传播、展览等,都应征得公民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

  那么,如何对待个别顾客的“第三只手”呢?根据多年的开店经验,我给出正确的答案是:如果发现店铺商品失窃,要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提供有价值的线索。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预防此类违法行为的再次发生。同时,强化店铺安全监管。在日常经营中,要强化店员特别是收银员、防损员的工作责任心,看好货、把好关,发现可疑顾客,力争抓现场、找证据,让偷盗分子在证据面前无法自圆其说。比如上面这家商店,虽然没有现场抓住偷盗顾客,但可以让店员记住视频截图上顾客的体貌特征,如果这个顾客再来光顾,就可以跟踪监视,一旦发现此人继续行窃,就马上报警,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在日常经营中,有的店主对个别顾客的偷盗行为,常常采取搜身、殴打、挂牌、示众等方式处理,这种处理方式显然不妥,因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只能由公安机关进行,任何公民和组织都不得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 

  最后,提醒零售同行:如今是法治社会,凡事都要讲法律,“得理不饶人”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不能超出法律界限。如果越权行事,即使有理,也会走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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