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金湖消息 日前,江苏淮安金湖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1·21”案件中2名涉烟犯罪分子进行宣判,判处耿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耿进余、朱宝霞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收购中华、苏烟等高档卷烟,在门市销售获利,涉案金额达43.83万元。
法院认为,耿某某、朱某某违反了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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