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介绍】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规定的复议时间是60日,《烟草专卖法》规定的复议时间是15日,这其中的矛盾应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是6个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诉讼时效是15日,这其中的矛盾应如何理解?
【问题分析】
目前,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时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与《烟草专卖法》以及《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似乎存在不一致,这引发了一些困惑,需要我们进行澄清。
关于行政复议时效问题,2015年修订的《烟草专卖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2017年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根据法律适用规则,新法优于旧法,我国《立法法》(2023修正)第10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烟草专卖法》与《行政复议法》制定主体相同,均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属于“同一机关”,《行政复议法》修订时间在后,属于新法,其规定的复议时效与烟草专卖法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新规定。故《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复议时效为60日并不违反专卖法规定。
关于行政诉讼时效,《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诉讼时效是15日,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时效是6个月,这是因为,《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的“六个月”诉讼时效为一般性规定,其中该条还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我国《烟草专卖法》属于一般性法律,其第41条规定“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法律适用规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我国《立法法》第10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烟草专卖法》中规定的行政诉讼时效属于特别规定,故《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15日诉讼时效并不违反《行政诉讼法》。
【相关规定】
1.《立法法》(2023修正)第一百零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2.《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4.《烟草专卖法》(2015修正)第四十一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3)第六十九条:当事人对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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