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省安康市石泉县公安局协助县烟草专卖局(公司)查获一起无证运输卷烟违法行为,查获成品卷烟31类、247条,案值达3万余元。
2月16日,该烟草专卖局(公司)两河派出所接到县烟草专卖局协查请求,称有人驾驶一辆车号牌为陕A78Pxx的白色面包车,近期在饶峰、两河镇一带收购香烟,数额较大,怀疑有可能进行倒运贩卖,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排查。当日12时许,该车出现在两河派出所辖区,民警立即对该车进行拦截检查,发现该车驾驶员及两名乘员神色慌张,其车辆后座及后备箱放置有大量密封纸箱。经询问,驾驶员交代纸箱里装的都是香烟,民警随即将情况通报给县烟草专卖局。后执法工作人员在拆封纸箱检查中,共查获成品卷烟31类、247条,案值达3万余元。经进一步调查,该车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
目前,该案已移交县烟草专卖局进一步办理。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市、县运输烟草专卖品,应当凭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签发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办理托运或者自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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