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烟和美酒都是生活中的调味品,不过这二者都是双刃剑,虽然可以在某些时候让人们得到一定程度的放松,但是对人体都具有一定的损害。香烟中的成分对人体的伤害尤其明显,所以国家对香烟的制造进行了严格的规定,所有的香烟包装上都印有“吸烟有害健康”这一警示语。
即便如此,人们对于香烟的需求还是很大,逢年过节见长辈、红白喜事待亲友,总要准备薄酒几分,香烟几许,江苏无锡的陆女士为了妹妹的婚礼就准备了很多香烟,不过她没有想到自己只是邮寄香烟却被烟草局罚款一万元。
她的妹妹在广东汕头,陆女士亲自购入48条卷烟,统一邮寄给妹妹置办酒席使用,结果快递还没有寄到广东就已经被拦截,陆女士的心意不仅没有送到,还要缴纳罚款10800元,“寄48条卷烟当喜烟,凭什么罚1万?”陆女士觉得十分憋屈,状告烟草局请求撤销这一处罚,法院判了。
烟草专卖局之所以做出这种决定,实际上并非故意找茬。烟草与一般的物品不一样,本身性质特殊,需要国家统一管理,如果私人擅自运营、运送,将会引发很严重的问题。
香烟本身就有害人体健康,假如放松监管,任由小作坊自己制造香烟,那什么样的伪劣产品会流传到市面上将不堪设想,对人体造成的伤害更是不可估量,到时候不仅市场乌烟瘴气,烟民们的身体也会遭到更加严重的伤害,所以香烟的制作、运输、经营过程全部要统一把控,执行标准务必十分严格。
《烟草专卖法》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规定,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这个规定的限量,就是邮寄卷烟、雪茄烟每件以二条(400支)为限(二者合寄时亦限二条),且每人每次限寄一件。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超过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限量一倍以上的,处以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
这一规定已经明确说明邮寄的最高数量为2条香烟,而陆女士这一次邮寄了48条香烟,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一范围标准,行为已经违法,应当受到惩罚。
她是邮寄的主体,但是负责邮寄的是快递公司,所以快递公司同样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他们从接单开始就已经承担起了运输烟草的职责,但是快递公司如果没有准运输证件,则属于非法运输,同样需要追究法律责任。
该快递公司若是已经取得了运输资格,则他们在接单之前没有明确卢女士是否有大量运输烟草的资质之后就直接运输,同样属于失职,所以也还是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至于陆女士,她在没有取得运营资质的情况下擅自购入大量香烟并且跨省市邮寄,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市场估值,她购入的这48条香烟价值在33600元左右,按照处罚规定,烟草专卖局对她处10800元的罚款在合理范围内,所以法院在审理之后驳回了陆女士的诉求,认定烟草专卖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合理有效。
陆女士随后又认为自己不是故意违法,只不过是在不懂法的前提下的无心之举,与故意违法有区别,希望得到宽大处理。在民间,人们常说“无知者无罪”,但是在法律上并不会因为一个人不懂法就对其违法的行为处以谅解,这是对其他公民的不公平,而且“是否懂法”也是一个极为主观的因素,难以判断。
我们之所以严厉打击走私烟草这一行为,为的是维护烟草市场的秩序,也是为了在最大力度上保证烟民朋友们的身体健康,像陆女士这样的行为客观上来看已经与走私烟草极为相似,尽管她主观上没有恶意,但是在行为上已经触发了警戒线,所以应当接受惩罚。
烟草的制作与经营是一个相对敏感的存在,每一个关卡都需要严格把控,法律规定: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所以即便只是私营烟草,也要经过部门批准,烟酒专卖店更是需要完备的资质,不然就会引发问题。
像陆女士这样因为对烟草运输与经营没有法律意识而触犯法律的人不在少数,2016年有一名男子从南通出发前往江苏常熟抓大闸蟹,车上装着准备运回家售卖的445条卷烟,最后价值21万元的烟草全部充公,当事人同样难以接受,但是最后申诉还是没有通过,原因与本案一样。
当事人在运营和输送的过程中并非一定有违法的意识,但是因为从行为上来看他们已经违反了规定,所以同样应当严惩不贷。
这些案例不断给人们进行着警示,千万不要因为法律意识淡薄而触犯法律。法律已经保障了烟民朋友们的基本权益,在小范围内进行小规模的烟草输送不成问题,但是一旦数量超过界限,势必会拉响警报,为了不给自己的生活添麻烦,务必要时时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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