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的执法工作过程中,经常遇到很多零售户对“非渠道进货行为”一知半解,存在 “卷烟都是从烟草公司进的货,怎么就是非渠道进货了、自己卷烟不够卖,才从别人烟店购几条来卖怎么就不行了”等等疑问。为了让更多零售户正确认识,走出误区,今天笔者带大家来详细了解一下什么是“非渠道进货行为”。
冯某是一家百杂批零店的老板,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春节期间,他店里某个品牌卷烟卖断了货,为了不耽误生意,情急之下他从其他零售烟店以市场零售价格买来几条,拿到自己店里销售,被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查获。
上述就是属于“非渠道进货行为”的例子。所谓“非渠道进货行为”,是“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通俗叫法。就卷烟零售户而言,就是要做到从当地烟草公司进货,不能从烟贩子或其他零售户烟店进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因此,零售户要正确理解“非渠道进货行为”以及产生的后果和危害性,坚持从正规渠道进货,相互监督,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在经营过程中,不论规模大小、销量高低,都应该做到“一店一码”和“明码标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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