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烟草专卖局对辖区内一起向未成年人售烟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8月11日,红寺堡区烟草专卖局接学生家长举报称,辖区某持证户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行为。
红寺堡区烟草专卖局迅速启动联合执法机制,在红寺堡区弘德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协同配合下,对涉案当事人进行询问、提取监控视频录像,依法调查取证,通过向学生及学生家长核实,该店确实存在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马某某对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经调查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红寺堡区烟草专卖局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下一步,吴忠市烟草专卖局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局、区局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严格查处向未成年人销售卷烟的违法行为,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忠实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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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那么,就向未成年人售烟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烟草专卖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是如何分工的呢?
2021年6月10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烟专〔2021〕89号)对此进行了明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向未成年人售烟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校园周围的无烟草零售许可证经营户的无证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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