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部门执法人员在辖区内查获一起公司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卷烟案件,那么,单位和自然人无证经营卷烟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立案标准是否一致?
【问题分析】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从立法角度进行溯源考察,以厘清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的变化。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第3条对个人和单位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规定为不同定罪标准: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依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其中第3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并未区分犯罪主体。
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在《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中明确指出:“《纪要》第三条对个人和单位非法经营烟草制品行为规定不同定罪标准: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而《解释》对于个人和单位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再规定不同标准。这主要是出于适用刑法公平性考虑,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从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犯罪行为,对国家烟草专卖制度的侵害是相同的,应给予相同的处罚,也更有利于加大打击力度。”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中也指出:“对于《解释》施行后发生的涉烟非法经营罪,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实施的,都适用统一的标准。”
综上所述,个人和单位无证经营烟草制品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一致,不再区分单位或自然人犯罪主体,即只要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便满足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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