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近期,A市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在检查时发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登记的负责人方某与实际经营者傅某不一致。3月份,方某在转让合同中约定烟草专卖许可证等证照一并转让给傅某经营。工作人员发现后,责令持证人傅某和方某暂停烟草专卖业务。但他们都认为自己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还在继续经营卷烟。在多次劝说教育后,两人仍未进行整改,最终,A市烟草专卖局做出了相应的处理。
【分析】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任何企业或者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变造烟草专卖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第四十四条规定,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持证人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本案中方某和傅某属于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行为。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发生下列情形的,烟草专卖局可以取消持证人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一)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
(二)因非法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
本案中如果方某许可证将到期的,将导致有效期届满后不予延续;继续经营的,发证机关责令持证人方某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依法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傅某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效,其销售卷烟的行为构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如果想继续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应当重新申领烟草专卖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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