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对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的当事人给予行政惩处的具体行政行为。
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程序规范行政权的运用是衡量行政法治程度的重要标志。一般情况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是指立案、审查、审批、决定、送达、执行等各环节的过程与顺序的总称,强调的是整体程序。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中,不得随意增加或者减少行政处罚行为的步骤,方法等,更不能颠倒其顺序,程序公正是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的核心要件。我们办理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时在程序方面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在法律法规适用方面
1、准确把握《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关系。《行政处罚法》是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工信部颁布的部门规章,《行政处罚法》是上位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是下位法,在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法》法律效力大于《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后者不得违反前者的一般规定。在前者有规定,后者对范围进一步具体划分的,两者属于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应当优先适用特殊法。
例如《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未对此进行规定,此情形应当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数额进一步明确,此情形应当适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
2、完整、准确的引用法律依据。在作出立案决定、处罚决定的时候要根据案件来源、客观事实、违法情节等对案件进行准确定性,完整的引用法律名称,详细到具体条款,明确案由。
二、在案件管辖方面
1、注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之间的管辖问题。
首先,从级别管辖看,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其次,从地域管辖来看,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再次,两个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无管辖权案件不应当进行立案,立案后发现无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移送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2、注意与其他机关涉及管辖的问题。
以江西省为例。首先,需严格按照《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等规定区分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关等部门的工作职责。如《江西省烟草专卖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主管部门的意见作出处罚。其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如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需经审批后及时将案件材料及时移送至公安部门,不得以罚代刑。
三、在立案程序方面
1、注意立案期限。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发现违法嫌疑或者收到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予以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案情重大、复杂需要延长立案决定期限的,应当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2、出具立案文书。
应当按照审批程序作出立案文书,记载案件来源、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涉嫌违法行为等基本信息。
四、在调查取证方面
1、人数需两人以上并亮证。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应当佩戴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徽章,出示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检查证件。
2、提取证据程序合法。提取物证应当当场清点,出具物品清单并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物品清单上注明情况并签字,不得代替当事人签字。
3、先行登记保存合法。首先,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之后才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其次,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拒绝确认或者不在场的,应当有二名以上见证人在场确认;见证人不足二名或者拒绝确认的,执法人员应当在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上注明情况并签字。最后,对于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根据情况在七日内采取措施并告知当事人。
五、在审查决定程序方面
1、严格按照案件处理审批表进行审查。首先,先由本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对涉嫌违法行为的定性意见、处理建议及其法律依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签署意见。其次,再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对案件处理审批表及法制工作机构或者专职法制工作人员的意见进行综合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等决定。最后,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2、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期限。口头告知当事人的,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书面告知当事人的,应当按照送达程序向当事人送达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陈述、申辩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3、送达程序要合法。首先,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或办案机关处向当事人宣告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其次,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列送达顺序向当事人送达文书。优先适用直接送达,由当事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拒绝接收送达文书的,可采取执法记录仪进行留置送达。直接送达不方便的,可采取邮寄送达,用邮政快递邮寄文书。最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可以在其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公告栏张贴公告。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六、在听证程序方面
1、履行告知义务。在对当事人拟作出一万元以上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违法烟草专卖品、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2、注意申请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听证申请。口头申请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七、在行政处罚执行方面
1、明确履行期限。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告知救济途径。依法告知当事人对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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