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官商合办
一、政府与英美联合专卖受挫
袁世凯当权期间,军费开支庞大,他自己又忙着当皇帝,经费上不免捉襟见肘。幕僚们出谋划策,决定在烟草上打主意,这就有了北洋政府内围绕烟草专卖所展开的一系列活动和北洋政府与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就合办烟草工业开展官商谈判的这一情节。虽然由于环境的局限和时局的变化最终官商分手,但这段鲜为人知的历史给人们特别是工商界留下了许多值得回味的东西。
北洋政府为何要举办烟草工业并且看上了南洋呢?这固然与南洋是当时最大的民族烟草企业地位且正值上升时期有关,但最根本的原因还在于政府存在这方面的需求并且向民族商人发出相关信息。这还得从政府举办烟草专卖说起。
专卖制度是国家以行政或立法手段对某种物品实施管制的制度,中国历史上“禁榷”和“官山海”等制度均属之。但烟草作为一种嗜好品,其丰厚的税利源泉往往使商人及政府另眼相看。清代末年,国外烟草专卖制度已传入中国,以工部左侍郎盛宣怀为代表的一批洋务派人物和部分民族资本商人,鉴于中国烟草历来实行低税率,而且鸦片战争后与外国列强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使税收主权几乎完全受制于人;尤其是外国烟草商进入中国后,银洋外溢,形成巨大“漏卮”,引起这些有识之士愤愤不平,他们上书朝廷,建议提高烟税或仿照欧洲和日本实行烟草专卖。然而,清政府的烟草专卖政策尚未出台,这种建议随着王朝的覆灭而成为泡影。不过,烟草专卖的思想被清王朝的遗老遗少们带进了民国,特别是在民国四年至五年,更有以鼓吹烟草专卖为袁世凯称帝而张本者。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熊希龄,作为袁世凯的重臣,是当时烟草专卖的重要设计者和活动者之一。
专卖制度使得政府利用资源垄断获取利益与其作为独立第三方发挥仲裁作用的地位相冲突,并且涉及资源争夺而影响到私人企业的发展。政府要搞卷烟专卖,无论如何是跳不过英美公司这道门槛的。卷烟属于“洋货”,被称为“洋烟”,税率向为“值百抽五”,即抽5%,那是不平等条约规定的,是不能冒犯的。政府既要在烟草上打主意,又害怕得罪于洋人,于是有人主张政府与英美公司合办烟草专卖,以增加利润的形势来扩大财政收入。英美烟草公司的卷烟产品,占当时中国市场分额约80%,如借官力形成完全垄断之势正是该公司求之不得的事。1913年12月,江南绅商刘树森奉密令到上海与英美公司谈判,并草拟了合办方案,约定由伦敦派副董事长到北京面谈。据外界称,英美公司愿向北洋政府年缴500万元。不料,此事却被外界披露,引起日本和俄国的强烈的反对。在那弱肉强食的年代,中国政府头上的“太上皇”太多了。按照不平等条约确定的“利益均沾”原则,某一国在中国享受的权利,其他国也得有同等待遇,这也就是说,任何事情只要列强中分赃不均或其中一个持不同意见,政府就办不成,何况是烟草专卖这种涉及他们在华利益的事呢?
20世纪以前,外国列强在中国的势力范围大体划定,英国的势力范围在长江流域。烟草专卖显然是一件涉及面广而又很敏感的事,不得不触动外国在华商人以及在背后支持他们的政府的神经,从而向北洋政府指手画脚,日本和俄国反对中国烟草专卖就是一种突出表现。1914年4月9日,日本公使山座会晤外交部总长,质问与英美公司合办烟草专卖之事,认为中国烟草专卖对日本商人有“莫大厉害关系”。山座称,“中国政府似未便办理烟草专卖等事,因与条约有碍也……中国烟草专卖之事,本国政府甚为注意,训令内有闻已(与英美公司)订立草合同之语,请贵总理(长)设法取消。”中国外务总长答复:如中国筹办烟草专卖,必由政府自行办理。又称:“一礼拜前俄国公使亦曾询及此事,本总长亦以此奉告。”4月23日,山座会晤因解散国会而刚刚辞职的熊希龄,希望再次证实与英美公司是否签约之事,并重申与外交部总长谈话中关于日本政府关心中国筹办烟草专卖的内容。这件事反映出外国列强对中国烟草专卖权利的争夺。须知,日美之间在1917年签订“蓝辛-石井协定”之前,日本是作为美国对华侵略中强悍的竞争对手存在的,二者间的矛盾十分尖锐。如果中国将日本撇在一边与美国和英国搞起烟草专卖,这对日本来说是无法接受的,何况当时日本在朝鲜和中国东北等地已经建立有一些很像样的烟草企业①(1895年《中日马关条约》已承认日本对朝鲜的控制)。
1914年4月外交部就日本公使山座责问中国烟草专卖事致财政部函
尽管与英美公司联合专卖受挫,袁世凯及其追随者们通过烟草专卖筹集资金仍抱有信心。周学熙接任财政总长后,为继续效忠于袁世凯的既定政策,不惜拿中国商人开刀,向吸旱烟和吸水烟的消费者转嫁负担;在卷烟专卖的路子行不通的情况下,北洋政府搞起了不包括卷烟在内的烟酒专卖,称之为“公卖”,专卖品仅限于“土烟土酒”,而将洋商的产品排除在征收烟酒公卖费之外。1915年6月1日,经袁大总统批准,北洋政府颁布《全国烟酒公卖暂行条例》,建立全国烟酒公卖局,直属总统府,前清四川重庆府知府大人钮传善被任命为第一任总办(督办)。按规定,对土烟土酒征收税费,实行“官督商销”方针,实际上只不过在原一般商品税的基础上加收一道公卖费而已。
1916年6月《政府公报》载大总统颁布《全国烟酒公卖暂行条例》
二、政府提出与南洋合办烟草工业
1916年6月,袁世凯去世,由副总统黎元洪代理大总统,北洋政府继续执行烟酒公卖政策。然而,专卖也好,公卖也罢,不包括卷烟的烟草专(公)卖那是一种什么样的专卖政策?于是,有人鉴于清末曾举办过官商合办北洋烟草公司的事实,重提官商合办烟草工业企业,南洋兄弟烟草公司被推到了前排,成了与政府合作的对象。
1915年南洋公司在北洋政府注册时,其年产量不过9亿多支,政府为什么选定该企业为合办对象呢?显然,政府有关人员对工商界有识之士关于堵塞“漏卮”的呼声并非无动于衷,他们目睹烟草按照普通商品一样对待,其税收流失及商品升值空间多么巨大;既然提高税率和与英美公司联合专卖都行不通,同民族企业连手以经济手段为财政增收,也不失为一种迫不得已的策略。事实上,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从清朝洋务派手里接办了不少官办、官商合办或官督商办工业企业,除军事工业外,也有一批民用工矿企业。那时的工商企业,无论是官督商办还是官商合办,在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归属上都纠缠不清,致使管理混乱,北洋烟草公司的失败就是实例。然烟酒公卖局面对外国卷烟制造商的不合作和国内烟酒商人的指责,从弱小的民族企业中物色合作对象也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南洋公司理所当然地成为考虑的合作对象。这种由官方主动提出与一个资本仅一百多万元的企业联合经营,在中国工业发展史上实属罕见。那时,南洋公司的规模虽不算大,其产量不足英美公司的五分之一,但在民族卷烟工业企业中是首屈一指的,且业务蒸蒸日上,正由香港向内地强势扩张。正是这种民族资本性质以及在民族企业中的地位,使北洋政府看作为官商合办的首选对象,为这件事从中斡旋者就是在官和商之间八面逢缘的邬挺生。
邬挺生,1877年生于浙江奉化,光绪三十年(1904)即成为英美公司的买办,后独家经销“紫金山”牌,兼任该公司驻北京的代表,与财政部和税务署往来颇密,并被聘为国务院咨议。当财政部和烟酒公卖局内出现由政府直接建立卷烟厂、进而实现卷烟产销垄断经营的建议时,邬挺生得到行政的授意,出面与南洋公司取得联系,得到南洋的赞同。简照南和他的兄弟们似乎觉察到政府对南洋的重视,感到这对于促进企业发展和提高国货声誉都是一件有意义的事。1916年6月14日,简玉阶将南洋公司的基本情况书面陈送邬挺生,随附一简短信函,对邬挺生出面组织官商合办企业赞赏有嘉,称:
敝公司之创设,原为吾国兴实业、挽利权起见,但以个人有限之绵薄,而与世界上强有力公司竞争,深虑弗能全塞吾国纸烟之漏卮也。先生以联合国人及政界巨公,定足与外货抵抗为赐教,宏才卓识,感佩弗胜②。
同时,南洋公司致函烟酒公卖局总办钮传善,表示了愿与政府合办的意向。1916年8月21日,钮复函南洋公司称:
顷接惠书,过承奖饰,愧不敢当。贵公司愿与政府合办,鄙人对于此事,颇有意商榷。简君昆玉现今抵沪,可与邬君挺生、史君莲荪先行商议办法,函寄敝处查核后,如须尊东到京,再行函达,似不必亟亟北上也③……
在此期间,财政总长陈锦涛和钮总办向黎元洪代大总统报告,拟在上海选购地基和机器建厂。1916年8月28日,黎元洪批准了这个报告,指令财政总长和全国烟酒公卖局总办钮传善“妥实办理”。
中国首任烟酒公卖局长钮传善
政府与南洋合办同与英美公司合办相比较,在名声上显然好听,在工商界人士中阻力也会小得多。可以说,政府与南洋公司合办烟草工业与其说是一种恰当的选择,不如说是在内忧外患形势一种无可奈何的选择。对此事斡旋者除英美公司买办邬挺生外,还有官场旧人史莲逊等。
【注释】
①⑤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档案全宗1038卷宗1566、全宗1027(2)卷宗18。
②杨国安《中国烟业史汇典》,2002年光明日报出版社出版,页878。
③④⑥⑦⑧⑨《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史料》,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合编,上海人民出版社1958年出版,页120、126、127、128、128-129、13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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