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湖南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陈某某等人非法生产、销售电子烟用烟碱半成品系列案,经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并公开宣判均作出有罪判决,其中主犯陈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该案系《电子烟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湖南省首例生产和销售电子烟用烟碱半成品案。
经查,2021年下半年至2022年11月,以陈某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在未取得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手中收购烤烟末约2674余吨,先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田东县、湖南省桃江县、江西省高安市等地设立生产电子烟用硫酸烟碱的窝点,生产烟碱含量为40%的硫酸烟碱68吨,销售给电子烟烟碱企业65.4吨,销售金额达人民币2800余万元。
2022年3月11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电子烟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设立电子烟生产企业、雾化物生产企业和电子烟用烟碱生产企业等,应当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立项。陈某某等人非法收购烤烟烟末和非法生产、销售用于生产电子烟用烟碱的硫酸烟碱,违反《电子烟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
电子烟用烟碱半成品即烟碱含量为40%左右的硫酸烟碱。硫酸烟碱,又名硫酸尼古丁,是一种有机化合物,有剧毒,其本身不能燃烧,遇高热分解会释出高毒烟气,会产生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氧化硫等有害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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