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中国香港立法会三读通过《2023年进出口(修订)条例草案》,把以海空和陆空方式经香港联运转运的另类吸烟产品(包括雾化电子烟、加热烟、烟油、草本烟等)纳入豁免范围。
6月30日,香港海关在官网上公布《另类吸烟产品转运监管计划》,详细介绍联运转运方案。
以下为全文:
另类吸烟产品转运监管计划
一、引言
根据香港法例第60章《进出口条例》的规定,任何人士进口另类吸烟产品,即属犯罪,如经简易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500,000元及监禁两年;如经公诉程序定罪,最高可处罚款2,000,000元及监禁七年。
《进出口条例》规定,如另类吸烟产品属过境物品、航空转运货物,或由登记营运人进口的指明联运转运货物,可获豁免禁止进口的限制。
根据《进出口条例》,香港海关(下称“海关”)负责规管“另类吸烟产品转运监管计划”(下称“计划”)的登记及监管制度,以处理豁免指明联运转运另类吸烟产品的事宜。海关将肩负有关违例进口另类吸烟产品的调查及检控工作。
另类吸烟产品转运监管计划实务指引
本指引是根据《进出口条例》第13H条订立,列明:
a.登记要求和程序;及
b.登记营运人从事指明联运转运另类吸烟产品时须履行的保安和程序要求。
相关纸本文件亦可在以下地点索取:
香港新界葵涌货柜码头南路63号
葵涌海关大楼9楼
香港海关陆路边境口岸科
登记及车辆检查小组
二、另类吸烟产品和指明联运另类吸烟产品的定义
香港法例第371章《吸烟(公众衞生)条例》第2(1)条阐释了另类吸烟产品的定义。简而言之,另类吸烟产品是:
a.能够自任何物质(危险药物除外)不经点燃而产生气雾并用作模仿传统吸烟的器具,或其零件及配件,但不包括水烟壶;
b.用于上述(a)项所描述的器具以产生气雾的任何物质(危险药物除外),例如加热烟支、电子烟油;或
c.以任何物料卷裹并能够实时用于模仿传统吸烟的植物材料(烟草和危险药物除外),即草本烟。
《进出口条例》规定,另类吸烟产品作为“指明联运转运货物”可获豁免禁止进口的限制。根据《进出口条例》第13A条,指明联运转运货物指符合以下说明的物品:
a.由车辆或船只运载进口;及
b.凭全程提单从某个香港以外地方托运往另一个香港以外地方;以及托运出口时以从香港国际机场离开的飞机运载。
《进出口条例》第13I条授权海关关长(下称“关长”)可在咨询机场管理局(下称“机管局”)后藉宪报刊登公告,指明某范围用作处理指明联运转运货物。指明的范围包括香港国际机场的西岸码头,以及位于超级一号货站、国泰航空货运站、亚洲空运中心及速递中心的部分货物处理区。
三、登记
谁人须要登记
任何人士如希望获得指明联运转运另类吸烟产品的豁免,须事先向关长申请为登记营运人。
申请
任何人士如欲登记有关计划,应将填妥的表格连同授权书(如适用)和所需文件的影印本,透过以下途径提交给关长:
a.网上申请 (陆空转运);或
b.邮寄/亲身递交:
香港新界葵涌货柜码头南路63号
葵涌海关大楼9楼
香港海关陆路边境口岸科
登记及车辆检查小组
有关登记流程的详情,请参阅实务指引。
处理登记申请
海关收到登记申请后,会向申请人发出附有申请编号的确认信。如有需要,海关可发出催办信,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资料或证明文件。申请人如未能在催办信发出的日期起计30天内回覆或提供所需补充资料或证明文件,相关申请将被视为无效而被拒。海关会就此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申请人其申请被拒及被拒原因。
安装保安装置
海关在收到已填妥的登记表格及海关要求的所有资料及证明文件后,会于7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安装保安装置通知书”。申请人随后可根据海关规定的标准,安排采购保安装置并安装在有关车辆/船只上:
适用于业务车辆
a.由海关认可供应商提供的电子锁及全球定位系统设备;
b.具备录像功能的闭路电视系统[货柜内应有照明系统,并安装至少两部闭路电视摄像机,以便清楚摄录货柜内的所有货物;另外在货柜外须安装两部闭路电视摄像机,以便清晰看到货柜门、电子锁及车牌,供海关实时监控];及
c.货柜门栓封条[业务车辆的货柜应採用封闭式设计,唯一入口设于末端并加装货柜门栓封条,以确保在不破坏电子锁和货柜门栓封条的情况下无法打开货柜门。]
适用于业务船只
a.海关认可的全球定位系统设备;及
b.闭路电视系统[在船舱内至少安装两部闭路电视摄像机,而舱内载有的所有另类吸烟产品必须在闭路电视摄像机的摄录范围内]。
进行车辆/船只检查、试行及简介会
申请人完成安装保安装置后,须以书面通知海关以安排进行车辆/船只检查,如有需要时会进行试行,以测试所安装的保安装置的功能。
申请人亦须出席由海关举办的简介会,以熟悉计划的保安和程序要求。
批准/拒绝申请
关长审视申请后,会尽快以书面方式将结果通知申请人:
a.其申请获批准、登记生效日期、另类吸烟产品转运监管计划登记号码,以及登记的业务车辆/船只和司机/船员的资料;或
b.其申请被拒及被拒绝原因。
上诉
申请人在获通知该项决定或在他知悉该项决定的日期(以较迟的日期为准)起计14天内,可就关长作出的决定,以书面通知形式向政务司司长提出上诉。
登记费用
虽然海关不会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但安装所需保安装置的费用须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应注意,海关认可的保安装置供应商可能收取使用保安装置的服务费。
四、注册后事宜
撤销登记/更改资料
登记营运人如欲撤销登记,应向关长提出书面申请。关长将处理该申请并发出确认信,指明终止登记的日期。
登记营运人的资料如有变更*,应填写更改资料表格,并连同相关证明文件,在30天内向海关提交所有相关证明文件。逾期提交更改资料表格可能会导致有关登记被暂时吊销或取消。
* 登记资料变更包括登记营运人的业务资料、授权人、拟使用的车辆/船只和拟调派的司机/船员的资料。
修理、更换和重新安装保安装置
登记营运人有责任确保保安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并运作正常。保安装置如出现故障,登记营运人应立即向海关报告,并在下一次指明联运转运另类吸烟产品前妥为修复。如欲修理、更换或重新安装任何保安装置(视乎情况而定),登记营运人应通知海关,并与海关预约进行车辆/船只检查。
定期查核
海关会定期每两年对登记营运人进行查核,以确保他们达到海关规定的标准,而规定安装的保安装置运作正常。登记营运人须提供海关所需的资料以供查核及/或安排业务车辆/船只在海关指定的地点进行检查。如在查核/检查期间发现不合规情况,海关可视乎情况暂时吊销或取消有关登记。
取消/暂时吊销登记
如果登记营运人违反了《进出口条例》及/或实务指引,又或关长信纳该营运人不再适合担任登记营运人,关长可向登记营运人发出书面通知:
a.由指明日期起取消有关登记,并说明取消登记的原因;或
b.暂时吊销有关登记,并说明暂时吊销的原因——
i.吊销登记的指明期限;或
ii.直至关长信纳所施加的条款或条件获遵从为止。
被暂时吊销登记的登记营运人,在暂时吊销期限届满或遵从书面通知所指明的条款/条件之前,并不符合在计划下获豁免指明联运转运另类吸烟产品的资格。
上诉
申请人在获通知该项决定或在他知悉该项决定的日期(以较迟的日期为准)起计14天内,可就关长作出的决定,以书面通知形式向政务司司长提出上诉。
五、指明联运转运另类吸烟产品的保安和程序指引
根据《进出口条例》,关长获赋予权力发出实务指引,列出登记营运人的业务车辆或业务船只须符合的规定,以及在移送拟进口的另类吸烟产品至飞机出口前,运输、储存及以其他方式处理该等物品须採取的方式。关长可修订或撤销任何实务指引。
要符合资格获得指明联运转运另类吸烟产品的豁免,登记营运人在经由香港转运另类吸烟产品时,须遵守下文各段所载的保安和程序指引。
预报货物资料
就计划下转运的每项另类吸烟产品,登记营运人须确保按以下载列的方式向海关提交预报货物资料和相关文件/资料:
a.就陆空转运另类吸烟产品而言:
在已登记的业务车辆进入香港前最少2小时,
i.根据《进出口(电子货物资料)规例》(第60L章),将相关货物资料提交至道路货物资料系统;及
b.就海空转运另类吸烟产品而言:
i.在已登记的业务船只进入香港国际机场西岸码头前最少3小时,将相关货物资料提交至空运货物清关系统;及
ii.在已登记的业务船只进入香港国际机场西岸码头前最少2小时,将相关运输及装运文件与资料。
向道路货物资料系统/空运货物清关系统申报计划下转运的另类吸烟产品货物数量时,须提供另类吸烟产品的单位数量和包装件数(纸板箱),而这些资料必须与相关运输及装运文件上显示的资料相符,以便海关核对。
司机/船长亦必须带备相关货物文件,尤其是全程提单,以供海关人员在移送过程中因应需要进行查核和核对。
移送过程
在根据联运转运安排运送另类吸烟产品之前,登记营运人须确保安装于业务车辆/船只的保安装置状况良好和运作正常,才可开始移送另类吸烟产品。
在移送过程中,安装于业务车辆/船只的全球定位系统和闭路电视系统须保持开启,以便海关进行追踪和监察。闭路电视影像须保留最少30天。另类吸烟产品须按以下方式妥善转运:
i.就业务车辆而言:把另类吸烟产品储存于业务车辆的货柜内,并且不可与其他类型的货物混合装载。货柜须装有电子锁和货柜门栓封条,确保在不破坏电子锁和货柜门栓封条的情况下无法打开货柜门。
ii.就业务船只而言:以符合民航处接受的运输保安措施标准的方式储存另类吸烟产品,例如储存于装有金属门连封条的集装箱内;至于没有金属门的集装箱或已装板的货物,则须使用可防拆换的包装网和封条。
运载另类吸烟产品的业务车辆/船只抵达香港后,须直接前往香港国际机场的指明货物处理区#。完成卸货后,须即时把另类吸烟产品移送至货物转运区储存,等待出口。
# 关长根据《进出口条例》藉宪报刊登的公告所指明在香港国际机场的货物处理区。
指定路线
运载另类吸烟产品的业务车辆/船只在进入香港后必须使用指定路线。在有必要偏离指定路线的情况下,例如指定路线发生交通事故,司机/船长须致电24小时热线 (852) 3106 4510(业务车辆适用)/(852) 2116 4115(业务船只适用)与海关联络,请求指示/批准。
海关查核
在移送另类吸烟产品的过程中,海关可随时对业务车辆/船只运载的另类吸烟产品进行突击查核。海关亦可随时对业务车辆/船只进行突击检查,以确保须安装的保安装置正在使用并且保持正常运作。如在查核/检查期间发现有违规情况,海关可视乎情况暂时吊销或取消有关登记。
海关有权取用安装于业务车辆/船只的闭路电视系统,并会视乎情况查核和抽取相关资料及数据以作实时监察和事后查核之用。
重庆中烟,以新质生产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