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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的公告》(2022年第33号,以下简称33号公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电子烟征收消费税。
为确保相关政策执行到位,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以下简称22号公告)进一步明确电子烟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
8张图读懂政策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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