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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零售店主接到电子烟下架通知,引发过度执法争议

2022年02月28日 来源:蓝洞新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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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陆续收到多地烟草零售商户反馈,当地烟草局要求下架电子烟销售,目前反馈的城市有湖南长沙、广东深圳和茂名、辽宁大连和黑龙江齐齐哈尔等城市部分区域。

湖南长沙某区烟草局工作人员对辖区电子烟商户发布的通知显示,根据国家局关于电子烟监管要求,卷烟零售持证户原则上不得销售电子烟,销售电子烟的需要申请专门的电子烟许可证,对于前期核实过程中登记为既存电子烟主体的卷烟零售持证户,一是确保劝退下架,二是只能在卷烟零售许可证和以后的电子烟许可证中二选一。

广东深圳烟草零售户近期也陆续收到了一份重要通知,通知显示,根据最新专卖法,即日起不能继续销售电子烟,一经查处将视同违规行为,开出整改通知书,对供货和等级都有影响,请引起高度重视,请勿再售电子烟。

广东茂名的一名商户也表示收到了要求全渠道下架电子烟的通知。

小编查询了最近国家烟草总局官网,并未发现有关于电子烟监管的最新政策文件,最新发布的文件是2月22日《公安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教育部 联合组织开展清理整治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严厉打击涉电子烟违法犯罪专项工作》。

文件提到,依法查处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电子烟油中添加合成大麻素等新型毒品违法犯罪案件,彻查生产源头,捣毁制售网络,并依法查处无证经营烟草制品违法行为。

按照去年12月3日国家烟草专卖局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表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将电子烟产业平稳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

具体表态为:

*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自《决定》公布施行之日起,开展电子烟生产经营活动应当获得准入许可,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电子烟进口应当遵守卷烟相关规定等要求。

*考虑到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的制定出台有个过程,为保障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更好落实相关监管要求,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局决定,从《决定》公布施行之日至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正式出台、实施,设置一定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现阶段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受理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生产、零售的许可和产品登记申请,暂不受理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场经营主体新增电子烟零售业务许可范围的申请(具体受理时间另行通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暂不核发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

从上述表态可以看出,目前正处于电子烟监管过渡期,过渡期内,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在监管没有正式生效前,过渡期内维持现状,不增实体,消耗存量。

将文件和部分店主遇到的情况结合来看,似乎有过度执法之嫌疑,过渡期内是可以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

实际上,多数商户销售电子烟在监管不明时期一直没有专门的许可证,所以,按照过渡期可以正常经营的说法,无证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值得商榷。

即便要认定为违法,是否也应该等电子烟监管过渡期结束后有了明确文件规定再对此进行执法?

小编在南方网2月7日发布的一份广州市烟草专卖局关于打击涉烟违法活动的通告中看到,相关通告疑似与过渡期正常经营的文件精神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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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画圈的通知,目前正处于过渡期,很显然是无法申领任何证件。国家局明确规定过渡期内现有主体可以正常生产经营,如果以无证经营对商户进行处罚,似乎有违文件精神。

部分商户对小编表示,希望过渡期尽快结束,能做不能做都有个明确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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