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21年12月31日上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举办“控烟与《铁路法》修改讨论会”(暨国际绿色发展会2021/20),旨在进一步推进我国控烟立法工作,促进实现无烟列车,助力实施《“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12位来自公共卫生、环境保护、未成年保护及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其中包括2位全国政协委员)出席会议,梳理控烟形势和问题,分享精彩观点,并提出对《铁路法》的修改建议。
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学研究会会长佟丽华做主旨发言。佟主任强调了法律的制定要贯彻“绿色”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设无烟铁路运输环境,保障人民群众不受到二手烟的危害。佟主任的发言整理如下:
我先简单介绍一下《北京控烟条例》和《未保法》跟我们今天会议主题密切相关的规定。
2014年修订《北京控烟条例》,2015年6月1号正式实施,受到社会广泛的关注。其实《北京控烟条例》明确了三类室内的场所全面禁烟,也就是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另外一个就是明确提出了公共交通工具内禁止吸烟,把公共交通工具明确提出来了。也就是说第9条当时规定了三种室内情况全面禁烟。另外《北京控烟条例》第10条规定了4种室外的公共场所和工作的场所,也要全面禁烟。
第14条容易被忽视但提出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排队等候的队伍中吸烟,我想重点强调的是当时排队等候队伍是怎么考虑进入的?
当时我是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委员,这一条在讨论的时候提到排队等候的队伍,无论是公交还是铁路,吸烟会无可避免地造成二手烟的伤害,这是一个背景。
另外在这些场所当中,也有未成年人和孕妇等特殊人群,他们受到烟草的伤害,更为受到社会的关注。从这个角度来说,当时在《北京控烟条例》当中不仅规定了就是室内的场所全面禁烟,也规定了在室外的排队等候的队伍中也要禁烟,这是《北京控烟条例》的规定。当然针对相关的条款,在法律责任部分也有明确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与此相关的主要是两个问题,一个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当中,所有的控烟都包括电子烟,这是一个技术的处理。因为第一次提到烟的时候,就明确列明了包含电子烟。也就是《未保法》当中涉及的所有的控烟的条款,都涉及到电子烟,这个在立法技术上可以作为借鉴。
另外就是在《未保法》当中明确规定了,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或者未成年人集中的活动的场所吸烟,那么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是否要包括铁路站点等场所?这里也可以做借鉴。
这个是《北京控烟条例》和《未保法》相关规定的一些基本背景。
《铁路法》修订,包括《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制定,都应该贯彻绿色原则。因为绿色原则是《民法典》明确强调的法律原则,应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履行控烟的责任,为广大人民群众建设一个无烟的铁路运输环境,保障所有人民群众在乘坐列铁路列车的时候,不是受到二手烟的伤害。
我的具体建议是禁止在火车站等室内外公共场所以及所有的铁路列车内吸烟。刚才有老师也提到,原来铁道部的相关的规定过于混乱。那么现在我们说高铁既然明确禁烟了,但是哪种车型可以吸烟,哪个场所可以吸烟,都靠一些非常具体的细的规定。这种细的规定容易把权力下放给相关的铁路局,那么这就是一种合同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在执法的时候会面临挑战,执法成本高。
另外一个在执行的过程当中各种情况不一样,整个铁路旅客也无法有效遵守。我建议在火车站等市内外的公共场所以及所有的铁路列车内都要禁烟。简单来说,铁路禁烟涉及三个场景,第一个场景就是火车的车厢,火车的车厢显然属于我们说的公共交通工具,那么火车的车厢,不论是高铁还是其他的铁路列车都属于公共空间。在这种情况下,我认为应该全面禁烟。
第二个就是火车站点的室内公共场所,火车站的室内公共场所显然也应该全面禁烟。这个根据像《北京控烟条例》和相关一些地方的控烟的条例。
另外一个就是火车站的室外的公共场所,火车站的室外公共场所可能容易产生争议,但是我想说的是在火车站的室外场所,恰恰存在大量的排队等候的情况。大家买票也好,排队进站也好,在这种人员密集聚集的地方,有未成年人,有孕妇,这些特殊人群,也有其他受到二手烟伤害的人群。从保障特殊人群,保证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角度来说,这些室外的公共产所,铁路站点也应该控烟。
我最后的建议就是简单的规定,从《铁路法》修订的角度来说,就是明确提出禁止在火车站等室内外的公共场所,以及所有的铁路列车内吸烟。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明确以后加入法律责任条款,便于所有的铁路公司来执行,便于所有的旅客来了解,能够大幅度减轻执法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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