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丈夫柳某经营一烟酒超市,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其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近日,柳某因病去世,我打算继续使用他名下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卖烟,请问这样做是否可行?
答:不可行。您需要重新办理许可证。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主体为自然人,自然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注销烟草专卖许可证。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持证人在家庭成员间变化的,可以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因此,您丈夫柳某的工商营业执照的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不是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您接手店铺属于经营主体发生变化,需要重新办理许可证。
廉心清风 筑未来沐黔烟 贵州烟草商业廉洁文化建设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