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老板,店内地面湿滑要及时清理并设立提醒标识,若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顾客在店内摔伤,您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近期,浙江省宁波市烟草专卖局稽查员小叶看到妃妃烟杂店湿滑的地面,对店主王老板说。
“因为下雨导致地面湿滑,客人摔倒后我也要担责吗?”王老板疑惑地问。
“对于这一问题,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小叶掏出手机,找到了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从法律上讲,店内地面湿滑未及时清理或者没有设立提醒标识,顾客因此摔伤,您是需要担责的。”
“谢谢你的提醒,下次的零售户诚信互助小组讨论会上,我要把这个实用的法律知识分享给大家,让大家能更好地服务顾客,让顾客购物时安心、安全!”王老板说罢,立即清理了地面,并设置了“雨天地滑,请注意脚下!”的警示牌,提醒顾客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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