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客户咨询专卖执法人员:自己店的烟老不够卖,经常出现断货,能不能从亲戚的商店调剂一点,用于补货?客户提出这样的问题,十有八九是新户,即新办证户。他们刚刚步入卷烟零售行业,不大熟悉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不足为怪,解释清楚就行了。但在实际经营中,一些老户明知烟草货源只能从烟草公司进货,却经常以烟不够卖为借口,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从别的商店购进卷烟,或者销售礼品烟等。为此,笔者觉得,在卷烟销售旺季到来之际,很有必要就这一老生常谈的话题,宣传一下相关法律法规,目的是增强卷烟客户的守法经营意识,避免违法经营被处罚,共同维护正常的卷烟经营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如何理解这条法律条文?笔者归纳三点:一是经营者必须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果不是持证户,就不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二是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不是距离店铺距离最近的烟草公司,而是给店铺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烟草专卖局同属的烟草公司。目前,县级烟草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卷烟经营及物流配送在地市级烟草公司。因而,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在地市级烟草公司。三是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就要接受发证机关监督管理。
有人会问:我承认从别人店购进卷烟,但都是本县烟码、真品卷烟,都是一个地市级烟草公司供的货,为啥说乱渠道进货?这个问题可以这样回答:虽然你从别人商店进的烟是同一个烟草公司供的货,但你的进货渠道不是烟草公司,是卷烟零售户。从零售户商店进货,显然属于乱渠道进货。那么,如何烟草专卖稽查人员如何认定零售户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一个很简单的方法就是看烟码?如今的卷烟条盒上都由32为码段信息。且一店一码,好比人的身份证,具有唯一性。如果非本店烟码,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专卖执法人员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对涉嫌违法卷烟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要依法接受处理。
有的老板咨询:自己开了几家连锁店,如果有的分店烟不够卖,可以内部调剂吗?这里,要明确告诉你:烟草办证实行一店一证,不存在一个证管几个店的问题。正因为一店一证,也就必须做到一店一码。举个例子,你有五个分店,都办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那么,每个分店只能销售自己店的烟,不能因烟不够卖私自调剂。如果自己调剂被发现,肯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
现实中,有的店主碍于人情面子,将亲戚朋友的卷烟放在店里出售。当执法人员查处时,十分不理解、不配合,甚至阻挠执法。在此提醒客户:不管是什么原因,在经营场所一旦出现非本店码段的卷烟,均视为乱渠道进货。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此,提醒广大卷烟客户:守法经营是前提,违法经营不可取。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就要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管理,配合检查,切不可以烟不够卖为由,乱渠道进货,更不能无理取闹,阻挠执法。只要大家都树立守法经营意识,自觉做到一店一码,各卖各的烟,市场秩序就会更加稳定,客户的合法利益也能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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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日,某县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人员小张、小刘在出示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后,依法对该县某镇“慧慧便利店”进行烟草专卖执法检查。
经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经营场所库房查获非本店标识的卷烟中华(软)、利群(新版)、双喜(莲香)、南京(十二钗薄荷)、南京(十二钗烤烟)、云烟(紫)等,共计14个品种25条卷烟,上述卷烟包装完整,现场初步勘验符合真品卷烟特性。当事人在案发现场,全程陪同执法人员检查,且无法提供上述卷烟合法有效的购进凭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涉嫌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某烟草专卖局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执法人员现场将涉案卷烟先行登记保存,并告知当事人七日内到某县烟草专卖局接受处理。经查明,当事人烟不够卖,到亲戚商店购进25条卷烟,所查扣的25条卷烟全部为真品卷烟。
上述事实有物证、勘验笔录、询问笔录、鉴定报告、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单、复制提取当事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副本、当事人身份证等证据,当事人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当事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鉴于本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建议调查终结,依法对当事人处以违法卷烟进货总额的10%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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