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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卷烟标识这样调整

2016年10月31日 来源:十堰日报 作者:王雁博、丁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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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十堰日报》报道

  编者按:

  烟盒上的警语标识,彰显着我国控烟的力度和决心。10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开始执行,我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有了新变化。标识调整对控烟履约将起到怎样的作用?消费者如何识别新的卷烟包装标识?

  近日,有不少消费者反映,在烟草零售点买到的香烟“改头换面”了,包装跟过去有所不同,因此难辨真伪。记者从湖北省十堰市烟草专卖局了解到,烟盒上之所以出现新变化,是因为自10月1日起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全面施行。

  据市烟草局工作人员介绍,本次烟盒包装标识调整主要变化可概括为“三扩一增”:一是警语区面积扩大,由原来规定的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30%扩大到不应小于35%。二是警语字体高度扩大,条、盒包装警语字体高度分别增加到不小于7.0毫米和4.5毫米。三是警语区背景色差值扩大,从不低于30增加到不低于40。四是警语数量增加,新增“请勿在禁烟场所吸烟”“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等警语,同时增加了“本公司提示”的警告主体内容。

  本次标识调整是我国控烟履约的又一有力举措。本着为消费者利益负责的态度,中国烟草历来高度重视向消费者警示吸烟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规定》面向我国境内生产的所有非出口卷烟和国外进口卷烟,对包装标识中警语的区域、内容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带来了我国卷烟包装的一次集体“换脸”,体现了我国控烟履约的不懈努力。

  警语是控烟履约下社会各界对卷烟包装标识的主要关注点,也是这次包装标识调整的主要方面。包装是消费者对产品的第一印象,把好卷烟包装标识这一关口,是我国践行控烟履约职责的重要抓手。有责任、有态度、有规划、有行动,《规定》的出台是国家、行业烟草控制做“减法”的一个缩影。未来,我市烟草专卖主管部门和烟草行业将持续关注卷烟包装标识规范,做好相关管理和执行工作。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的所有非出口卷烟和国外进口卷烟的条、盒包装和标识。

  第二条卷烟包装体上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范汉字印刷警语。警语内容分三组:

  第一组:吸烟有害健康请勿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二组:尽早戒烟有益健康戒烟可减少对健康的危害。

  第三组: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三条第一组警语应在包装体正面警语区内使用。第二、三组警语在包装体背面警语区内轮换使用,在市场流通环节中的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包装、同一条码的卷烟,其条、盒每年应轮流或同时使用两组不同警语标识,使用时不要求条、盒警语一一对应。

  第四条警语区应位于条、盒包装正面和背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35%,底色可采用原商标的单底色。

  第五条盒包装警语区应位于其所在面下部或右侧,条包装警语区应位于其所在面右侧或下部。

  第六条包装体正面警语区内应标注“本公司提示”字样、位于警语上部。

  第七条警语区内文字应明确、清晰和醒目,易于识别,字体采用黑体字。警语字体在条、盒包装上的字体高度应分别不小于7.0毫米和4.5毫米。“本公司提示”在条、盒包装上的字体高度应分别不小于6.5毫米和4.0毫米。警语区内文字与警语区背景色差值△eab≥40。

  第八条卷烟包装体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标注焦油量、烟气烟碱量及烟气一氧化碳量等烟气成分和释放物的信息,中文字体高度不得小于2.0毫米。

  第九条卷烟包装体上及内附说明中禁止使用误导性语言,如“保健”、“疗效”、“安全”、“环保”、“低危害”等卷烟成分的功效说明用语;“淡味”、“超淡味”、“柔和”等卷烟品质说明用语;“中低焦油”、“低焦油”、“焦油量低”等描述用语。

  第十条卷烟条、盒包装的其他标识也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并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国烟科[2007]5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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