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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控烟“车轮战”首进医院和学校 工作人员现场急忙扫烟头

2017年06月19日 来源:据深圳新闻网 作者:刘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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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深圳新闻网报道   6月15日,广东省深圳市控烟执法督查“车轮战”走进大鹏新区。据悉,此轮控烟执法监督瞄准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写字楼,此前在罗湖、盐田、龙岗、坪山、福田的五场督查行动都是暗访写字楼,今天在大鹏新区的第六场行动,督查队伍首次对准了医院和学校,对大鹏新区妇幼保健院、大鹏华侨中学进行突击检查。

  一个多小时的突击检查没有抓获到烟民,但是也发现诸多禁烟巡查不到位、标识不规范等有待整改的行为。

  据悉,此次活动由深圳市控烟办组织,市卫生监督局牵头,大鹏新区卫生监督所、市控烟协会参与,多家媒体记者随行报道,深圳新闻网参与直播。

现场1:大鹏新区妇幼保健院现场急忙扫烟头

  上午10点,控烟执法队准时出动,来到大鹏新区妇幼保健院。在医院大厅可见,医院内张贴有禁烟标识,来来往往行走着病人、家属和忙碌的医护人员,充斥着消毒水的味道,并无烟味。据介绍,大鹏新区妇幼保健院在2012年由综合性医院改为妇幼保健院,并在医院区域全面禁烟。

  随后执法人员穿过走廊进入住院楼,此处休息着新生婴儿和产后的妈妈们。深圳市大鹏新区妇幼保健院防保健教科科长王雷介绍,吸烟会对人体全身各个器官造成危害,对于新生儿来说,由于新生儿各个器官发育并不是很完善,如果家属吸烟,或者接触到二手烟伤害,会比成年人更容易受到伤害,感染哮喘、呼吸道疾病都会特别多。

  执法人员在医护人员办公室、病房、公共区域仔细检查后,并未发现吸烟行为以及吸烟用具。但执法人员在走廊尽头以及楼梯拐角处,发现大量烟头,散落在废弃的花盆里、阳台等,尤其在楼梯拐角处的阳台外部,一位工作人员正在匆忙清扫烟头,目测超过十支。

  医院工作人员解释,可能是夜晚陪护的家属深夜忍不住偷偷吸烟,平时白天保安巡查也比较严,从来没发现过吸烟者。

  对此,大鹏新区卫生监督所对医院作出了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决定。大鹏新区卫生监督所副所长林青表示:“我们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医院在七天限期之内整改。第一,要加大控烟巡查力度,在医院全区域,包括住院部,禁止吸烟行为;第二,要加大宣传力度,将禁烟标识张贴在显眼位置,在执法过程中我们发现,医院在张贴禁烟标识方面还做得不够。”

现场2:大鹏华侨中学,禁烟标识不规范

  结束在妇幼保健院的督查后,执法队驱车前往禁烟的另一个重点区域——学校。

  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为妇女、儿童提供服务的医院,以及学校,无论室内室外都是严禁吸烟的。

  在大鹏华侨中学,通过执法人员对办公室、教室、卫生间等区域进行仔细检查后,也未发现吸烟行为及吸烟用具。

  学校副校长钟小平介绍,学校是申请创办的无烟单位,日常会有政教处和校医组成的禁烟巡查员进行巡查监督,班级也会有禁烟的主题班会,教职员工的禁烟教育也会通过教务大会来进行。

  大鹏新区葵涌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林青表示,该校禁烟行动做得还算细致到位,但是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也发现,学校张贴的禁烟标识不规范,缺少监督举报电话。

  林青介绍,根据《深圳市控烟标识制作标准与设置规范》,对于禁止吸烟标识,各单位可以按统一模板制作,必须包括以下要素:禁烟标识、中英文“禁止吸烟”标语、违规处罚规定、监督举报电话,其中监督举报电话非常重要,市民如果在日常生活中发现有人违规吸烟,也可以拨打电话举报。

现场3:中学禁烟好想法,让学生监督老师

  据悉,大鹏华侨中学设有日常巡查,平时也有禁烟主题班会和教职工教育宣传活动。学校禁烟巡查员成员、校学生处主任王永涛介绍,学校的禁烟巡查已经进行很久了,但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发现过吸烟行为。

  除此之外,王永涛还介绍,日常学校还进行了一个大型的禁烟签名活动,号召全校师生一起签名,从自身做起,禁止吸烟。在禁烟签名活动中,还首创提出让学生监督家长和学生的做法,促进学生的参与积极性。

  王永涛介绍:“日前我们在学校举行了一个大型的禁烟签名活动,活动中,我们提出学生要劝自己的亲人、朋友戒烟,而且学生可以督促老师,如果发现老师有吸烟行为,可以通知校方。这样让学生也参与到行动中来,而且学生觉得自己可以监督成年人,不再是处在以往那样被监督的地位,也非常高兴,参与积极性非常高。”

  妇幼、儿童医院,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区域同样禁烟!

  今年3月和5月,深圳已经在全市十区开展了两轮控烟执法监督,使室内公共区域禁烟的规定“家喻户晓”,但是很多人或许不知道,很多室外区域同样禁烟,包括: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医院,以及学校和培训机构等等。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这些室外区域都禁烟:

  (一)主要为未成年人提供教育、教学、活动服务的教育或活动场所的室外区域;

  (二)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学校、培训机构的室外教学区域;

  (三)主要为孕妇、儿童提供服务的公园、医疗卫生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的室外区域;

  (四)第(三)项规定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文物保护单位、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非吸烟点的其它室外区域。

  (五)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的室外观众坐席、比赛赛场区域;

  (六)政府根据举办大型活动的需要,临时增设的禁止吸烟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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