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践控烟履约之责 定包装标识新规

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2017年01月11日 来源:网络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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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网络编辑报道

  看历程:积极履约 践行职责

  随手拿起几包卷烟,如果要在风格各异的包装中寻找一个共同点,相信不少人都会将目光对准“吸烟有害健康”的警语。实际上,警语标识是我国在销卷烟包装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且有着严格的规定。 
  
  2012年12月4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制定印发了《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以下简称《规划》)。作为我国第一份有关烟草控制的国家规划,其明确将“不断强化卷烟包装标识健康危害警示”作为烟草控制主要任务之一。
  
  在这样的背景下,历经多年调研、反复讨论,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质检总局于2015年12月,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以下简称“2015版《规定》”),成为我国控烟履约的又一有力举措。

  本着为消费者利益负责的态度,中国烟草历来高度重视向消费者警示吸烟可能带来的健康风险。2007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以下简称“2007版《规定》”)。这一规定面向我国境内生产的所有非出口卷烟和国外进口卷烟,对包装标识中警语的区域、内容等做出了明确规定,带来了我国卷烟包装的一次集体“换脸”,彰显我国控烟履约的不懈努力。

  责任在肩,态度在心,2007版《规定》仅是加强卷烟包装标识管理的一个起点。此后,国家局多次下发文件,对包装标识的要求更趋严格细化。

  比如,时隔三年,总公司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大卷烟包装警语标识力度的通知》,规定2012年4月1日起,卷烟条包的警语字体高度要求由原来的不小于2.0毫米提高到不小于6.5毫米,盒包的警语字体高度要求由不小于2.0毫米提高到不小于4.0毫米,包装标识警示作用进一步强化。

  再如,2007版《规定》只提出“警语颜色采用与警语区域底色有一定差异的色组”,但对色彩值没有具体数值要求。2011年,国家局专门下发《关于开展卷烟包装警语标识审核工作的通知》,详细规定警语字体与警语区背景色差值要达到 △Eab≥30。
  
  信念越坚定,行动愈有力。除了不断加大警示力度,行业还一直关注包装标识的执行情况。每年,国家局都会组织三次市场监督抽查,其中,包装标识是抽检审核的重要部分。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国家局都会下发整改通知,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

  依靠法规与实践两方面的扎实推进,我国卷烟包装标识管理不断健全。为评价2007版《规定》的实施效果,国家局曾专门组织过一次全国性调研,根据第三方机构的调研结果,消费者确实通过包装标识提升了健康意识,特别是父母对青少年的监督、教育有所加强。

  判趋势:统筹兼顾 监管趋严

  警语,是控烟履约下社会各界对卷烟包装标识的主要关注点,也是这次2015版《规定》调整的主要方面。
  
  首先,警语内容进一步丰富。在2007版《规定》中,警语有“吸烟有害健康,戒烟可减少对健康的危害”和“吸烟有害健康,尽早戒烟有益健康”两组。在新版《规定》中,第一组警语调整为“吸烟有害健康,请勿在禁烟场所吸烟”,新增“劝阻青少年吸烟,禁止中小学生吸烟”,形成三组警语。

实际上,警语内容调整都有严格法律依据。比如“请勿在禁烟场合吸烟”条文,考虑到了北京等城市已出台相关地方法规。而劝阻青少年吸烟方面的表述,在《规划》和《烟草专卖法》中都有明确规定。 

  除了内容调整,这次《规定》还对警语使用位置做出了明确要求:第一组警语在包装体正面警语区内使用,第二、三组警语在包装体背面警语区内轮换使用。这与此前两组警语的固定搭配有较大区别。按照《规划》要求,警语要有轮换机制,目的是以丰富的内容、变化的形式增加认识效果和新鲜感,发挥更好警示效果。 

  同样是为了强化警示效果,这次《规定》要求警语区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35%,警语字体在条、盒包装上的字体高度应不小于7.0毫米和4.5毫米,警语区内文字与警语区背景色差值△Eab≥40。这与2007版《规定》相比,要求标准显著提高,确保了警语更清晰醒目。 

  警示面积增大,字体更清晰,主体责任更明确——2015版《规定》的一系列修改,表明卷烟标识警示效果的持续强化。而“卷烟包装体上及内附说明中禁止使用误导性语言”等条款的延续使用,可以看出行业对卷烟包装标识监管的高度自律和始终如一。 

  对于新包装标识,消费者和工业企业都要有适应过程,2015版《规定》对此也有考虑。比如,盒包装警语区在原来“位于其所在面下部”的基础上,新加入“或右侧”,条包装则增加了“或下部”,这些修改都是为了适应目前异型卷烟包装的新需求,减少对原有商标摆放的影响。

  目前,各工业企业正根据相关文件精神,抓紧研究产品各规格新的包装设计。需要特别说明,《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是指从这天起不能再生产、进口不符合新规的卷烟产品,并非指销售环节,留出较为充足的结合过渡时间,也有利于各工业企业主动适应,做好库存消化相关准备工作。

  包装是消费者对产品的第一印象,把好卷烟包装标识这一关口,是我国践行控烟履约职责的重要抓手。有责任、有态度、有规划、有行动,《规定》的出台是国家、行业烟草控制做“减法”的一个缩影。未来,行业将持续关注卷烟包装标识规范,做好相关管理和执行工作。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的所有非出口卷烟和国外进口卷烟的条、盒包装和标识。  
  第二条 卷烟包装体上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范汉字印刷警语。警语内容分三组:

  第一组:吸烟有害健康 请勿在禁烟场所吸烟。

  第二组:尽早戒烟有益健康 戒烟可减少对健康的危害。
  第三组:劝阻青少年吸烟 禁止中小学生吸烟。

  第三条 第一组警语应在包装体正面警语区内使用。第二、三组警语在包装体背面警语区内轮换使用,在市场流通环节中的同一品牌、同一规格、同一包装、同一条码的卷烟,其条、盒每年应轮流或同时使用两组不同警语标识,使用时不要求条、盒警语一一对应。

  第四条 警语区应位于条、盒包装正面和背面,所占面积不应小于其所在面的35%,底色可采用原商标的单底色。

  第五条 盒包装警语区应位于其所在面下部或右侧,条包装警语区应位于其所在面右侧或下部。

  第六条 包装体正面警语区内应标注“本公司提示”字样、位于警语上部。

  第七条 警语区内文字应明确、清晰和醒目,易于识别,字体采用黑体字。警语字体在条、盒包装上的字体高度应分别不小于7.0毫米和4.5毫米。“本公司提示”在条、盒包装上的字体高度应分别不小于6.5毫米和4.0毫米。警语区内文字与警语区背景色差值△Eab≥40。

  第八条 卷烟包装体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标注焦油量、烟气烟碱量及烟气一氧化碳量等烟气成分和释放物的信息,中文字体高度不得小于2.0毫米。

  第九条 卷烟包装体上及内附说明中禁止使用误导性语言,如“保健”、“疗效”、“安全”、“环保”、“低危害”等卷烟成分的功效说明用语;“淡味”、“超淡味”、“柔和”等卷烟品质说明用语;“中低焦油”、“低焦油”、“焦油量低”等描述用语。
  
  第十条 卷烟条、盒包装的其他标识也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并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国烟科[2007]5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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