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2015年3月美国FDA新发出了对于电子烟用香精应用的修订案,全文就电子烟用香精的安全性、使用方式及对应监管机构提出了新的意见。对于食用香精和电子烟香精的使用,FDA反复强调了“可食入不等于可吸入”的立场,两者的安全性评估、应用、监管模式等不得直接照搬,即使电子烟香精的成分在食用香精范畴内合规。对于电子烟香精沿用传统食用香精采用的如GRAS、FEMA等管理和归类模式,FDA并不认可。
一方面看,在电子烟香精的生产使用过程中,行业内的确存在着“思维惯性、概念等同”的想法和做法。如果电子烟中不加入尼古丁(尼古丁不能算作香精成份),电子烟香精使用的原料是传统食品工业中合规合法的食品添加剂,那么这些原料所构成的产品,最低要求来说它一定是可以食用的,至少在食用上对人体危害较小或无危害。在使用模式上,许多食用香精同样是是经加热后食用,食入与吸入,同样是进入人体循环,很难说吸入就会对身体有害,那么沿用食用香精的规则又有了一定的道理。
另一方面来看,传统食用香精应用是“食材搭台、香精唱戏”,到了电子烟变为了“香精搭台、香精唱戏”,香精由从属地位转身成为主导地位。如果按照普通人群的生活经验,香精业内人群排除在外,在日常生活中很少有像电子烟这样需要入口、并且具有浓郁香味的同类产品。
如果拿和电子烟功能最接近的卷烟来说,普通卷烟在抽吸过程中,多数人只能说出“烟味”这个词,而抽电子烟,很多人都可以分辨出“米糊味、奶味、水果味、薄荷味”等等香气。传统卷烟中同样使用了香精,多数人则无法分辨。这一点可以说明电子烟的香精使用量已经达到了大多数人都可以感受到的浓度,电子烟香精的用量是否超量目前并没有相关评估方案,单从用量来看,继续沿用食用香精规则的合理性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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