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案例:邵某在玉环县楚门镇工业区经营着一间小卖部,由于邵某经营得当,平日里来店里买东西的人也特别多,小卖部里的卷烟也特别好销,有时有些卷烟也会经常脱销。日前,玉环县烟草专卖局在对其实施检查过程中,发现店中有不属于其卷烟喷码的若干卷烟,玉环县局遂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为由当场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在查处过程中,邵某称因为当时店中若干品牌的卷烟已断档,为了不影响生意所以她就去丈夫金某经营的小卖部拿了几条烟过来应急,她认为这些卷烟都是他们自己家的烟,而且都是从烟草公司进的货,理应不存在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行为。为什么要进行查处,难道卖自家的烟也违法了吗?
分析:
本案中邵某的行为确实违法了,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本案中邵某的行为的确构成了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所以玉环县烟草专卖局对其进行查处是合法的。
本案中邵某的解释看似合情合理,但其实并不合法。因为本案中邵某被查获的卷烟是从其丈夫金某的店中私下调剂过来,不属于邵某依法从当地烟草公司购入的卷烟。根据规定其丈夫金某从烟草公司所购的卷烟只能放在金某的店中销售,因为这些卷烟喷码是专属于金某的,所以也只能放在金某的经营场所内进行销售。反之,邵某从烟草公司购入的卷烟亦是如此。从情理上说,虽说金某与邵某是夫妻同属一家人,他们所购的卷烟理属自家烟,但由于卷烟是一种受国家管制的特殊商品,其特殊性决定了他们夫妻二人所购的卷烟只能分别各自销售,而不能私下进行调剂串货。所以虽说这些卷烟是他们的自家烟,但还真的就不能串货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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