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据《新烟草》报道
【案例】
2011年10月,零售商户老陆的朋友贾某向其借了35500元钱,说是外出做生意用,不料贾某从此下落不明,杳无音讯。贾某在家留有财产,老陆多次向贾某妻子要钱,但贾某妻子却说不知道有借款之事,贾某这几年也没有和家人联系过。借款人贾某都“失踪”了,老陆该如何要回这笔钱呢?
【分析】
在借款人失踪的情况下,老陆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这笔钱。
首先,老陆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贾某失踪。“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时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其目的在于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的不确定状态,保护失踪人的利益,兼及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失踪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4条规定,申请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是指被申请宣告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与被申请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在本案中,老陆作为债权人,可以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贾某为失踪人。
然后,老陆可以从贾某的财产代管人处实现其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1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法院在依法宣告贾某失踪的同时,会明确由谁来作为他的财产代管人。这样,老陆就可以向贾某的财产代管人提出还钱的要求,如果代管人不履行,老陆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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