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在线专稿 无证运输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中常见的一种违法行为,它是属于在运输环节查扣卷烟的情况,但是也常分几种情况:一是在运输过程中在车上查扣;二是跟踪违法运输车辆在卷烟交接时查扣;三是将无证运输的卷烟搬运至商店内查扣。前面两种大家很容易理解,对第三种常会有异议,卷烟已入店就是无证运输定性还是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定性?
就这个问题,下面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一下:
某日,C县烟草专卖局接一举报,称一东风面包车装有大量卷烟运往C县。C县烟草专卖局立即合同当地公安部门前往预定地点进行堵截。并于当日下午跟踪被举报车辆来到了C县一家商店(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门前。见司机将车上所有卷烟搬入店中,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商店依法实施检查,当场查获卷烟400条,其中:“黄盖芙蓉”200条,红旗渠200条。C县局当日立案调查。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是司机张某(该商店老板)从邻县运来准备找机会销售。经鉴定后,该批卷烟系真品卷烟。当事人无法提供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及其他有效证明。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还是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
根据本案调查取证的情况,执法人员虽然是在当事人商店中查获了这批卷烟,但事实上张某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这就不能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进行定性,因为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主体是持证户。
如果本案里张某是持证经营户那么也不能按“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因为根据案情描述,张某将卷烟搬运到商店是其前面无证运输行为的一种继续。所以,该案应该定性为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卷烟。
因此,作为专卖案件承办人员我们在行政处罚时一定要认真调查,正确分析、定性,这样才能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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