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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庆出“新规” 中小学入口百米内禁烟

2014年05月12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大庆晚报》报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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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大庆晚报》报道  黑龙江大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出“新规”,对学校门口零售点管理仍是重中之重。

  中小学入口百米内“禁烟”

  “新规”将于2014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区繁华地段相隔20米可开烟草制品零售点

  烟草专卖零售行业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烟草专卖许可多年来一直要求十分严格。

  为使烟草专卖行业更加健康、合理、正规、有续地发展,大庆市烟草专卖局于2014年4月29日就大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公开举行听证会。

  在充分听取社会各界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后,结合大庆市实际情况,重新修订了《大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以下简称“新规”)。

  门槛降低 市区最少相隔20米

  按照以前的规定,市区内开办烟草制品零售点有严格规定:新建立的卷烟零售点与原卷烟零售点的直线距离不得低于100米,“新规”中将这一标准降低。

  “新规”规定,城区人口密集、人流量大的商业繁华路段,烟草制品零售点相邻间距应不少于20米;人流量较小的非商业繁华路段,烟草制品零售点相邻间距应不少于30米。

  同时,“新规”还规定:乡镇(含大型厂矿驻地)所在地主要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相邻间距应不少于10米,非主要街道烟草制品零售点相邻间距应不少于40米;公路沿线的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政策放宽 小区内也允许设销售点

  按照原来的规定,对于农村自然屯,300人以内的自然屯设立1个卷烟零售点;500-700人的自然屯设2个卷烟零售点;800-1000人的自然屯设3-4个卷烟零售点;超过1000人以上的自然屯,每增加300人可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

  “新规”中规定:农村自然村(屯)可设置2个烟草制品零售点,较大自然村(屯)按每50户设置1个,零售点间距不少于30米。

  “新规”还增加了对于城镇居民住宅小区内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规定:居民住宅小区按每100户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零售点相邻间距应不少于10米。

  以人为本 规定更加便民利民

  “新规”较之前的规定,就一些特殊地点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立增加了更加便民的规定。

  汽车站、火车站、机场及其售票厅等内部场所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2个,高铁火车站内部场所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5个,附属商服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相邻间距不少于10米;农贸市场、商贸城内,烟草制品零售点间可通行间距不得少于20米;工业园区内部、大专院校校内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少于10米;旅游景区烟草制品零售点相邻间距不少于10米。

  封闭式建筑工地内,可根据施工人员数量和消费需求,按每50人设置1个临时性烟草制品零售点,零售点相邻间距不少于10米。

  针对特殊群体 申请标准可降50%

  “新规”有一条针对特殊群体:残疾人、烈属、特困户等具有经营能力的“弱势群体”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凭国家承认的有效证件可以适当降低布局标准,降低幅度不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50%,但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

  虽然按照以往的规定,对这部分特殊群体也是有相应照顾,会适当降低标准,但都没有此次规定的幅度大。

  个别零售点 不受合理布局间距限制

  “新规”中规定,个别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受合理布局间距限制:

  营业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饭店、酒楼、餐馆、娱乐场所等相对封闭的经营场所;营业规模在50张床位以上的宾馆、酒店和旅馆;大型企事业单位、部队、度假村、体育馆、监狱等内部场所;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及其各门店;地方政府确定的帮扶对象和支持对象。

  回迁业主申证标准可大幅降低

  “新规”对回迁业主也有新规定,原已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城建拆迁原因回迁到原居住地点的,可以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不受布局间距的限制;由政府部门安置在其他地点居住的,在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可以适当降低间距标准,降低幅度不超过规定标准的50%。

  中小学校入口 百米内禁设烟草销售点

  “新规”对学校门口零售点的管理仍是重中之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距离中小学校出入口100米以内;利用信息网络和自动售货机售烟的;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港澳台地区投资企业等)或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卷烟零售经营的。

  行业劣迹者 申请将受到限制

  “新规”第十二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因申请人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两个或两个以上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申请因合理布局规定,无法同时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受理的时间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经批准设立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只能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从事卷烟经营业务,不得跨区域经营,不得一证多点。

  “新规”出台 具有重要意义

  大庆市烟草专卖局副局长王福军介绍说,2008年5月30日发布的《大庆市卷烟零售网点合理布局规定》已经很难适应经济发展需要。从2013年11月开始,市烟草专卖局就开始深入基层,进行广泛调研,根据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吸收其它十余地市的成功做法,结合大庆实际,通过组织听证会,十易其稿,最终才形成了如今的《大庆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王福军副局长介绍说:“‘新规’较2008年5月30日发布的老规定相比,更加全面、更加细致、更加规范、布局更加合理,更加人性化,充分体现出方便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宗旨,将更加便民利民,更加有利烟草制品零售市场健康有序、良性发展,对大庆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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