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指控称,高某家住密云某小区一层,2012年8月的一天晚上,高某在与妻子刘某吵架后,刘某离开了家。一时想不开的高某打开了液化气罐想中毒自杀。后用打火机点燃液化气发生爆炸,导致被告人高某受伤(轻微伤偏重),屋外小区其他居民所停放的奥迪轿车损坏。
据高某的亲属及消防队员称,高某家发生爆炸时,房屋大门处于关闭状态,防盗窗被炸开,地上有碎玻璃,屋里没有其他人,当时2个液化气瓶都处于开启状态,而且接口在地上,阳台上有火苗。高某从家中被抬出,右手有烫伤,胸部有挫伤。
在庭审中,高某辩称到,自己的确打开煤气罐意图自杀,但是后来因为用打火机点烟才导致爆炸后果的发生,并非故意用打火机点燃液化气导致爆炸。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无视国法,故意实施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公私财产的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本案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火灾事故认定书等相关证据,也证实被告人高某明知可能会有危害公共安全结果发生的情况下,故意实施了打开液化气阀门的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特征,无论是否造成了严重后果即构成本罪。故依法作出综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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