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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烟的必要与吸烟的自由

2014年05月14日 来源:烟草在线据中国人大网报道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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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中国人大网报道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有近三百六十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控烟和公共场所禁烟。有的代表大会期间为控烟奔走呼喊,力劝烟民们戒烟,沉痛列举吸烟对自身、对家庭成员、对社会公众的健康损害,积极推动控烟和公共场所禁烟立法。我十分敬佩他们这种知难不退、锲而不舍的精神。

  众所周知,我国是世界第一烟草生产大国和消费大国。据报道,我国吸烟人数约有3亿多,居世界第一,仍有大量不吸烟人群遭受二手烟的危害,从权利说而言,也就是说有大量人不喜欢吸烟而遭受侵权被动吸烟的现象,成为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社会经济发展所承受的大问题。

  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仅损害他人健康,对室内环境、公共安全及社会文明都有着极大的伤害。如何有效控烟,让我想到经济学教科书中讲到的案例,说的是,可以使用两种公共政策来实现控烟的目标。一是利用公益广告大力宣传吸烟对身体的危害,在香烟盒上醒目标示吸烟有害身体健康的警示图案,以及禁止在大众媒体上做香烟类广告,这些都是旨在减少香烟需求量的政策;二是继续提高香烟的价格。例如,如果政府进一步提高香烟的税率,烟草公司就会提高香烟销售价格,把这种税负转嫁给消费者。较高的价格促使吸烟者减少他们的吸烟量。吸烟量对香烟价格变动的反应有多大呢?经济学家研究表明,香烟价格上升10%,吸烟量会减少4%。研究还发现,年轻人对香烟价格更敏感,香烟价格上升10%会使年轻人的吸烟量减少12%。显然,经济学家们提供的方法是改变烟民的主观意愿、利用市场机制进行控烟,其效果也只能在一个有限的幅度内,且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人大代表议案提出公共场所禁烟立法,正是清楚看到国家现有的一些控烟政策和措施的不足,希望从立法层面予以强有力的保障。代表们对公共场所禁烟和控烟的理由主要指向健康。我也曾很认真地劝身边的吸烟朋友戒烟,得到的回答却是“有很多抽烟的人是很长寿的”,并且举出很多没有吸烟而得肺癌的例子。并说“即使香烟有害,自己愿意被香烟所戕,这是我的生活方式,是我的自由,也是我的权利。你看,脂肪摄入过量也被公认为对人身体有害,难道国家就可以出台停止食用脂肪类食物的法律吗?”看来,仅仅拿健康为理由来劝这些“神仙”们,有时是无用的。法治社会,真正能深入人心、取得共鸣的还是法治的思维。

  呵!既然谈到了自由和权利,那我也不谈健康问题,谈谈权利和自由,为控烟和公共场所禁烟立法寻找另一个理由。这烟民朋友的话乍一听似乎有理,现代社会嘛,人人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自由和权利。我亦不否认吸烟对于这些人,也许是具有一定的好处----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人人都是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实践者----不然,为何总有人放不下手中的三寸香烟呢?是的,那好处也许是刻意追求的潇洒姿态,也许是寂寞中的伴侣,甚至是提神的利器、写作的灵感等,这些都让烟民朋友们对香烟难以割舍。但是,烟民有吸烟的自由,其他人也有不想闻到呛人烟味的权利。你有吸烟的自由,然而你的自由不能影响到别人呼吸新鲜空气的自由。自由不是无限度的,自由以不妨碍他人的正当权利为前提,这是现代法治社会基本的理念,美国有一个著名的判例规定,我的自由以他人的鼻子为限。

  经过这么多年的社会发展,这个基本理念至少已经在很多人心里扎根了。基于此,公共场所禁烟立法和适度控烟的民众基础已经有了。

  当然,这都是从不吸烟的人来说的,那烟民朋友的权利能得到保障吗?真正文明的社会,不但注重多数人的权利,也不能牺牲少数人的权利,而是在二者之间谋取一种平衡。烟民们能忍受在公共场所不抽烟吗?烟瘾能暂时控制住嘛?香烟没有全面禁止的原因之一就是其依赖性相对小,吸了可能会有瘾,但不吸也不会要命。比如,有些烟民,在家中有小孩时,能忍住三寸的“致命”的诱惑,但是为何到了公共场合,却不顾其他孕妇、孩童,大吸特吸,无所顾忌呢?这说白了也是一种自私,自己的孩子就是花朵幼苗,娇贵着呢,别人家的孩子就是不怕烟熏火燎的榆木疙瘩。从中看来,有些家庭已经先于公共场所而禁烟了。所以啊,不是烟民朋友忍不住,而是缺乏这份“为自己,亦不影响他人”的文明之心。在解决了温饱问题以后,我国的建设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提高国民的文明素质,培养国民尊重他人权利的意识。众所周知,国人的脾气是以能忍见长,遇事先忍之,一忍再忍,忍之不得,往往就会在隐忍中爆发,吸烟者在公共场合吸烟而引发的冲突也经常见诸报端。目前,大妈们在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跳舞的高音喇叭与其他人的休息权、安静权之争,同样源于此。定纷止争是法律最重要的功能,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由、界定权利的作用是无可取代的。换句话说,建立法律秩序,或者在法律的框架下享有自由。所以,公共场所禁烟立法正是倡导这种尊重他人权利的文明,也是提高国民素质的一个途径。

  2003年10月10日,中国政府就签署了世界卫生组织的《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为第77个签约方。2005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加入了《公约》。2006年1月9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自此,作为缔约国,中国应当承担在国内实施《公约》规定的控烟国际法律义务。签署了当然得履诺,这关乎国家信誉。2013年底中办国办印发通知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而在此之前2011年颁布实施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将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作为重要的一条明确写入。然而,烟民在公共场所吸烟的情况并未得到显著改观。究其原因,重要一点是我国还没有出台一部关于公共场所禁烟的强有力的约束性的法律。

  而这部法律为何千呼万唤却难出来呢?很多人主观认为该法出台后执行难、无法操作,缺少明确的执法主体和足够的执法人员等,还有人列举了减少税收等经济方面的问题。在我看来,一部制定良好的法律从来不怕执行,一部万众期待的法律也不会影响经济发展。对于控烟我们早就落后了,但是落后了也有好处,那就是有很多经验可以借鉴,又有很多教训可以避免。所以,一切理由可能都是纸老虎!

  公共场所禁烟立法和合理的控烟条件目前已经基本成熟。法律不能拔苗助长,更不能麻木不仁。在目前的社会形势下,全面禁烟还难以做到,那就从公共场所和特殊场所开始吧。我相信,人人都喜欢有一个沁人肺腑的空气环境。那就希望每个不想忍那呛人烟味的公民都可以于法有据的说一句:“朋友,不是我们干涉你吸烟的自由,而是你已经侵犯我们的权利很久啦!公共场所,请收起你的香烟吧。”是啊,你可以追求你的重口味,我们可以喜欢我们的小清新;你可以烟熏火燎、腾云驾雾,我们亦可以清清爽爽、干干净净。只要你的烟雾别飘到公共场所的地盘,大家都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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