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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部门能否管住一个烟头?

2013年04月19日 来源:深圳新闻网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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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烟草在线据深圳新闻网报道  《深圳经济特区控烟条例》实施15年后进入修改程序,“零罚单”已经成为社会对《控烟条例》执法效果的普遍质疑。2013年5月,市人大常委会将就违法抽烟罚款额度举行立法听证会,这也是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过程中首次就罚款额度问题进行专项听证会。

  根据修订方案,控烟条例的执法部门将由过去的一个增加到12个,对自然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将由现在的20元提高到500元,足足提高了25倍。新规下,处罚条款会不会再打“白条”?12个部门究竟能否管得住一个“烟头”?烟民、商家对此又是何种心态?带着这些问题,记者近日走访了相关专业人士和商家,寻找答案。

     

  回应质疑:零罚单不等于零作为

  《控烟条例》自1998年实施以来,至今未开出一张罚单,即是说,15年来,深圳没有一个人或一家商家因为违法吸烟问题而受到处罚。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金焰向深圳商报记者表示,造成“零罚单”这一现象最主要的原因是执法主体的问题。《控烟条例》的实施单位市卫人委根本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对普遍的违规抽烟现象进行处罚,“他们医疗系统的行政执法都忙不过来,哪还有工夫去管抽烟,更何况市卫人委的执法权力十分有限。”

  “根本问题还是在执法主体。”作为《控烟条例(修订草案)》的初审部门,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汪开国表达了相同的看法,他举例说:“《市民文明行为条例》也把控烟纳入了执法范围,实施一个多月同样也没开出罚单。城管部门曾向我们表示,自然人流动性太大,没有人身限制的权力根本管不了。在国外,这类执法都是靠警察,但是在我们国家,警察是根据户籍人口划定的,深圳又是一个户籍人口非户籍人口比例严重倒挂的城市,警力根本不够用。”

  另一方面,《控烟条例》还存在着由历史原因造成的执法衔接问题。

  市卫人委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陆钰萍表示,制定《控烟条例》的核心目的不是开多少张罚单,而是降低市民吸烟率和二手烟暴露率,“大家不能只拿罚单数量这把‘尺子’来衡量《控烟条例》的实施效果。”陆钰萍援引调查数据表示,2010年至2012年,医疗机构、学校、机关单位看到吸烟现象的比例分别从52%、36%、45%下降到20%、10%、33%,“难道说这个不是《控烟条例》的实施效果?”

  观点交锋:12个部门综合执法真的可行?

  作为《修订草案》起草工作的组成人员,陆钰萍坦陈,虽然原《控烟条例》起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执法力量薄弱依然是客观存在的问题。如何加强执法力量?《修订草案》给出的办法是由卫生、教育、城管、市场监管等12个部门综合执法。“比如说,餐馆本身就是市场监管局管辖范围内的地方,现在他们只需在日常监管事项中增加一项控烟工作,不用额外增加编制和物力,这是现行体制下,最节约有效的办法了。”陆钰萍说,而且这种方法从上海的实施经验来看是可行的。

  对于12个部门联合执法这条规定,金焰律师不以为然。他说:“这12个部门的功能肯定有重合交叉的地方,混乱的执法界限肯定会产生推诿扯皮的现象。这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多头管理是一种历史的倒退!”那么,究竟哪家职能部门应该承担《控烟条例》执法主体的功能?“事实上,城管一个部门就可以搞掂了,控烟本身也属于市容环境方面的工作,而且城管在每个街道都有对应的部门,这也为执法力量提供了保障。”金焰说出了他的答案。

  “社会上对12个部门综合执法争议很大,目前还没一个结论。”4月14日,汪开国透露说,近日,市人大法委、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市卫人委再次组织调研队伍前往北京、天津等国内控烟效果比较好的城市,调研最主要一个课题就是如何设定执法主体。

  新规前景:罚单仍难开出

  市人大常委会将于5月举行罚款额度立法听证会,在部分市民看来,“该罚多少”不是这项法规最需要讨论的课题,“谁来罚”和“怎么罚”才是关系这项条例可操作性的根本问题,“一项法规实施15年未开一张罚单,罚款额定得再高也起不到威慑作用。”

  “我们的处罚程序太繁琐了,依照《修订草案》的规定,如果发现有人违规抽烟,餐厅管理者要进行劝阻,劝阻不成再报警,警察过来还是先劝阻,劝阻不成才开罚单。按照这个流程下来,能开出罚单才怪!”金焰说,在香港只要控烟督查看到有人违规抽烟,就可以立即开罚单,如果逾期不缴罚款还面临检控的风险。

  陆钰萍直言,香港之所以在对控烟执法上取得成功,主要得益于两个因素:首先,香港有由90多名法律专业人才组成的控烟督查队,保证有足够且高质量的执法力量。其次,在香港的法律环境下,这些控烟督查执法权力非常大,能够有效限制违规抽烟者的行为。“香港的这些经验我们是学不来的!”陆钰萍补充说。

  关于《修订草案》的可操作性,金焰关心的另一个问题是,应建立对不作为执法部门的问责机制,“如果没有对执法部门的监督,新法规恐怕还得走‘老路’了!”金焰表示,遗憾的是,《修订草案》并没有在这方面作出明确规定。陆钰萍则对此“解释”道:“我们的纪检、监察部门已经有一套规章制度,对政府部门不作为进行处罚,没有必要再对此单独进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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