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地模仿中国香港、新加坡的经验,以他律的“硬约束”为不文明行为勘定边界,以罚款惩恶来倒逼文明行为的成长,主政者崇尚文明精神、普及文明行为、维护文明形象的拳拳之心,值得肯定。
问题在于,具体落实过程中,多部门联合执法确能迅速聚集人力物力,涤荡城市的每一条街道、每一个角落,但如果缺少常态化的联席制度,谁能保证风暴之后不文明行为不会卷土重来?以城市之大、人口之多,需要数量庞大的执法队伍,正式公务人员显然捉襟见肘,政府雇用人员是否具有执法主体资格?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运动式执法如果不能转变为制度化行为,罚款纵能造就一时礼节,也难以涵养持久文明。
正如有论者所言:城市文明形象不全在市民素质,还包括城市的公共设施、执法透明公平、公民权利保障、官员道德(文明)水准等各种因素。因此,规范不文明行为、提升城市文明形象,不能“看得见市民,看不见政府”,这样的文明普及不仅有失公允,而且遮蔽了政府部门在惩恶扬善之外的重要职责:如果公共场所都有“禁止吸烟”的提醒,那么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或许会自发减少;如果马路、街道上垃圾桶分布合理,那么随地吐痰的行为可能会有所节制。
对政府部门而言,借鉴其他地方的先进经验是臻于善治的捷径,然而拿来主义的借鉴不能简化为取其一而不及其余的简单模仿。在香港,禁烟执法主要由卫生署99名控烟督察实施,专职控烟督察都需要接受由香港警务人员提供的专业培训,以应付日常执法及可能遇到的困难,这样的制度设计目的在于保证禁烟的落实。可见,用法律规范来倒逼文明行为,是一个系统的制度设计,模仿不应该仅止于颁布条例,还应该着力于整体制度建设。
止恶以扬善,他律而自律,从这样的入口踏上文明之路,需要完善的制度保障,长期修炼、积久为功。当然,在这种消极的路径之外,政府部门还有更多的积极职责:提高公共设施水平、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增强公务人员道德水平,所起到正面的循循善诱作用,亦功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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