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连山县零售户蒋女士问:我经营着一家便利店,每周五店铺附近的广场都有篝火晚会和夜市。我想把店里的卷烟拿到夜市上卖,请问可以吗?
连山县烟草专卖局工作人员邓瑞占答:您好!《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应当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持证人在核定的经营地址之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属于无证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您店里的卷烟只能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销售,若拿到夜市去销售,则属于违法行为。